Law-lib.com 2023-6-14 10:29:58 人民法院報
近日,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特殊的遺贈糾紛案,作出維持原判的終審判決。因司法鑒定結論為老人的姐姐提供的遺囑為偽造的,且轉移巨額遺產,法院最終判決其喪失遺產繼承權。
2021年7月,家住南通市崇川區的王某斌去世。因為其妻子及女兒王某娟已經去世,王某斌的長姐王某麗等5名兄弟姐妹成為他的法定繼承人。王某斌留下的遺產有當地的房屋兩套,其中一套50%的份額為王某斌所有,50%的份額為王某麗所有,此外還有銀行理財款若干。
2022年,張林等非王家親屬4人以一份簽署日期為2020年9月26日的王某斌自書遺囑為依據,將王某麗兄弟姐妹5人訴至南通市崇川區人民法院,要求繼承王某斌的遺產。該遺囑的內容為王某斌與王某麗共有的房屋,王某斌享有50%份額的產權由王家5名兄弟姐妹繼承;銀行理財款給張林等4人每人10萬元,余下的錢以女兒王某娟的名義上繳國庫;另一套房屋由張林等4人共同共有。王某娟去世前,曾委托張林等4人照顧自己的父親,此后其對老人進行了照料并獲得了王某斌自書遺囑。
王某麗也提交了一份簽署日期為2021年6月8日的王某斌自書遺囑。該份遺囑的內容則是對于王某斌與王某麗共有的房屋,王某斌享有50%份額的產權由王某麗繼承;另一套房屋由王家5名兄弟姐妹繼承;銀行理財款歸王某麗所有。
崇川區法院委托司法鑒定中心進行遺囑鑒定。鑒定中心的意見為兩份遺囑字跡不是同一人書寫,王某麗提供遺囑中字跡的形成時間晚于2021年7月1日。王某斌去世前,把銀行卡密碼及手機均交給王某麗保管。在其去世后及一審訴訟期間,王某麗多次操作手機從王某斌名下的多張銀行卡中轉出款項,累計金額達63萬余元。
崇川區法院審理后認為,2020年9月,王某斌立有自書遺囑,該遺囑無論是形式上還是實質上均符合法律規定,遺囑有效。而2021年6月8日的那份“王某斌自書遺囑”,系王某麗偽造,為無效遺囑。王某麗偽造遺囑后毫無悔改表現,且轉移王某斌的巨額遺產,情節嚴重,喪失對王某斌遺產的繼承權,故其喪失繼承的王某斌遺產應由其他法定繼承人王家剩余4位兄弟姐妹平均繼承。
據此,崇川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原王某斌、王某麗共有房產歸王家5名兄弟姐妹按份共有,其中王某麗占有原來50%的份額,剩余4位兄弟姐妹各占12.5%的份額;另一套房產歸張林等4人按份共有,各占25%的份額;王某斌名下的資金由張林等4人各分得10萬元;王某麗將轉移的63萬余元退出,以王某娟的名義上繳國庫;王某斌的其余銀行理財款以王某娟的名義上繳國庫。
王某麗不服,向二審法院提起上訴。南通中院經審理維持了原判。
日期:2023-6-14 10:29:58 | 關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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