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lib.com 2020-10-26 11:02:52 人民法院報
日前,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出臺《關于開展行政爭議訴前調解工作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要求全省法院全面建立行政爭議訴前調解機制,進一步加強訴訟與非訴訟糾紛解決方式的有機銜接,有效促進行政爭議訴前分流。
《意見》全文共十三條,主要規定了訴前調解工作的依據、范圍和原則,訴前調解工作的組織機構和調解機制,訴前調解的程序和方法,訴前調解調解協議的效力和司法保障等四個方面的內容。
《意見》指出,人民法院可以依托一站式訴訟服務中心,建立行政爭議訴前調解機制。對屬于人民法院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第一審行政訴訟案件,在登記立案前,由負責訴調對接的部門引導當事人選擇訴前調解方式解決行政爭議。對于訴前調解達成協議,當事人依照相關規定申請司法確認的,人民法院可在登記立案之日起15日內依法作出裁定。對于涉行政賠償、行政補償以及行政機關行使法律、法規規定的自由裁量權的案件,人民法院可在登記立案后出具行政調解書。一方當事人拒絕履行司法確認裁定、調解書的,對方當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當事人在調解期限內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登記立案。
《意見》建立無爭議事實記載機制。調解程序終結時,當事人未達成調解協議的,調解員在征得當事人同意后,可以用書面形式記載調解過程中雙方沒有爭議的事實,并由當事人簽字確認。在訴訟程序中,除涉及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的外,當事人無需對無爭議事實進行舉證。當事人經調解未能達成協議,但對爭議事實沒有重大分歧的,調解員在征得當事人同意后,可以提出調解方案并書面送達當事人。
日期:2020-10-26 11:02:52 | 關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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