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lib.com 2021-7-12 9:28:15 人民法院報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于進一步健全完善民事訴訟程序繁簡分流改革試點法院特邀調解名冊制度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進一步完善民事訴訟程序繁簡分流改革試點工作配套機制,深化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改革,推動矛盾糾紛多元化解、實質性化解。
2020年1月,經全國人大常委會授權,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方開展民事訴訟程序繁簡分流改革試點工作。試點工作開展一年多以來,試點法院充分發揮特邀調解名冊制度的重要作用,有力推動了人民調解、商事調解、行政調解、行業調解等多元解紛機制發育發展。此次《通知》發布,及時回應和解決了試點中的新情況新問題,進一步完善了試點工作配套機制,將有利于充分發揮人民法院的專業優勢,培育、引導、支持、規范各類調解力量穩健發展,推動矛盾糾紛在源頭實質性化解。
《通知》提出了四個方面的創新試點舉措。
一是改進建冊模式,實行“分建分管”“統建共享”。《通知》提出試點法院要針對調解組織、調解員的不同特點,區分特邀調解組織名冊和特邀調解員名冊,分別管理、統籌使用;要結合市域社會治理現代化工作進程,推動由上級法院統一建立轄區各試點法院共享的特邀調解名冊。
二是區分調解組織和調解員,首次提出明確的入冊標準,有效解決了入冊標準難以把握的問題。《通知》針對特邀調解組織,從成立依據、監管機構、設立程序、組織經費、禁止性條件等方面,提出了8條入冊標準;試點法院可以根據特定專業領域的糾紛特點,規定專業調解組織的加入條件。
三是加強名冊規范化管理,完善運行和違規處理機制。《通知》提出,試點法院要會同相關主管機構對名冊實行“雙重管理”,并健全完善業務指導、業務培訓、數據統計、績效評估、信息公示、補貼發放等工作機制,健全違規行為發現、調查、申辯、決定等工作程序。
四是結合試點探索,優化調整司法確認案件管轄規則,進一步降低當事人的解紛成本。當事人主動選擇在訴前通過調解解決糾紛,達成協議后申請司法確認的,除調解組織所在地、調解協議簽訂地外,還可以向調解協議履行地、標的物所在地或者糾紛發生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試點法院提出。
日期:2021-7-12 9:28:15 | 關閉 |
Copyright © 1999-2021 法律圖書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