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國證券業協會負責人就《證券公司代辦股份轉讓服務業務試點辦法》有關問題答記者問 http://www.djtrjvjv.cn 2001-7-15 22:06:14 2001.07.15
北京消息 6月12日,中國證券業協會發布了《證券公司代辦股份轉讓服務業務試點辦法》。針對投資者和市場關心的有關事宜,協會負責人日前發表談話,并回答了記者提出的問題。
一、中國證券業協會是什么樣的組織?有法律地位嗎?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九章的規定,作為證券公司的自律性組織,中國證券業協會應履行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賦予的職責。經中國證監會批準實施的《證券公司代辦股份轉讓服務業務試點辦法》第二條規定:中國證券業協會依法履行自律性管理職責,對證券公司代辦股份轉讓服務業務進行監督管理。
二、怎樣理解股份轉讓服務業務?
答:股份轉讓業務,事實上是為解決原NET、STAQ系統掛牌公司流通股份等歷史遺留問題提供的有效流通渠道。原NET、STAQ掛牌公司按照中國證監會的既定政策,在達到股票上市條件后,經股票發行審核委員會審核批準,可在證券交易所上市;在此之前,應進行股份代辦轉讓。在股份轉讓期間,公司仍可繼續努力,通過資產重組,加強管理,達到上市標準,到交易所上市。
三、兩系統原掛牌公司包括哪些?
答:兩系統共有11家掛牌公司,其中,在原NET系統掛牌的公司有:東方實業、中興實業、建北集團、湛江供銷、廣東廣建;在原STAQ系統掛牌的公司有:沈陽長白、海國實、華凱股份、恒通置業、五星三環、杭州大自然。
四、這些公司的現狀如何?
答:據了解,這些公司的情況差別較大。杭州大自然曾于2000年11月和2001年4月經中國證監會發審委審核,兩次均未予通過。關于其他公司的情況,中國證監會已經致函原掛牌公司注冊地省級人民政府,請他們通知原掛牌公司公布電話號碼,并派專人負責回答問題,提高公司透明度。屆時,投資者可直接向公司詢問。
我會將對公司在此間的表現進行跟蹤記錄,作為其今后申請上市時,考核是否依法規范運作、保護中小股東利益的重要依據,并提交中國證監會發審委關注。
五、原掛牌公司如辦理股份轉讓,需經過哪些程序?
答:概括起來說主要是,原掛牌公司要先召開股東大會(形式不限);股東大會作出股份轉讓的決議后,報請注冊地政府同意或確認;確定代辦券商,并與代辦券商簽定有關協議;向投資者公告,進行股份確認,并在中國登記結算公司進行股份托管。
《試點辦法》規定了有關參與各方的基本行為規范,具體操作流程在代辦券商和有關各方簽定的協議中予以明確。所有協議參照協會的《標準文本指引》。
六、原掛牌公司是否可在報刊上公開披露有關信息?
答:按照《試點辦法》的有關條款,公司應該在股份正式轉讓之前,在指定報刊上公布最近一個年度的年度報告。考慮到這些公司從未進行正式的信息披露,因此,我們要求,其年度報告需經過有證券從業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七、原掛牌公司的內部職工股是否可一并解決流通問題?
答:目前只解決這些公司流通股份的轉讓問題。
八、目前有哪些代辦券商?
答:根據代辦股份轉讓服務業務試點工作的需要和統一部署,綜合考慮各種因素,特別是系統環境和地域分布,我們從首批被核準開展網上證券委托業務的23家證券公司中選擇了6家作為試點單位,協助進行本服務業務的法律和技術前期準備工作。他們是:申銀萬國證券公司、國泰君安證券公司、大鵬證券公司、國信證券公司、遼寧證券公司、閩發證券公司。
我們準備待本試點正常運行后,再行研究增加代辦券商的問題。
九、可否使股份轉讓更方便,比如,每周轉讓5天,在單個券商處可通買通賣,提供實時行情,不設漲跌幅限制等?
答:由于進行股份轉讓的公司不是上市公司,對投資者可能存在著較大的風險,因此,為了保護投資者的利益,防止過度炒作,在開展股份轉讓工作的初期,適當加以限制,暫定每周轉讓三天,是必要的。同時,在某一代辦券商營業網點覆蓋不到的地方實行證券公司間的委托代理,為投資者提供方便。我們將根據試點情況,不斷完善股份轉讓服務工作。
十、第一天轉讓開盤價以什么為基準,第一天是否應無漲跌幅限制?
答:由于這些公司股票停盤的時間比較長,期間可能發生了一些非正式轉讓,根據估計,目前的股票價格與停盤價格之間會有一定的出入。我們正在對此進行調研,以求找出較合理的開盤價形成方式。
十一、“杭州大自然”和“沈陽長白”等公司確認的股份是否已托管在上海登記結算公司?
答:上海登記結算公司只辦理經中國證監會核準公開發行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登記和托管。上述公司并未到證券交易所上市,因此,投資者持有的《股份確認清單》上標示的“上海代碼”、“上海姓名”和“上海身份”并不表明該投資者持有的股份已正式托管到上海登記結算公司。
根據我們了解的情況,這些股份目前分別由原掛牌公司托管在地方證券登記機構或其他相關機構。
十二、代辦券商是否可給非代理股份出具托管證明?
答:目前,一家原掛牌公司的股份轉讓業務只能委托一家證券公司代辦,因此,即使是代辦券商也不能給非代辦股份出具托管證明。
十三、如何防止個別機構、莊家借機炒作?
答:我們在《試點辦法》中已對防止惡意炒作做出了明確的規定,如限制轉讓次數、僅以集合競價方式集中配對、設置漲跌幅限制、強制暫停轉讓、明令代辦券商不能自營所代辦的股份等。我會已采取切實有效的措施,對股份轉讓活動嚴加監控。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