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lib.com 2025-7-24 16:08:44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網站
國家發展改革委 市場監管總局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修正草案(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公告
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價格工作,對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以下簡稱“價格法”)作出明確部署。2023年,價格法修訂列入《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國家發展改革委、市場監管總局研究起草了價格法修正草案(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此次公開征求意見時間為2025年7月24日至8月23日。歡迎社會各界人士通過網絡等方式提出意見。公眾可登陸國家發展改革委門戶網站(http://www.ndrc.gov.cn)首頁“互動交流”板塊,進入“意見征求”專欄,或者登錄市場監管總局門戶網站(http://www.samr.gov.cn)首頁“互動”板塊,進入“征集調查”專欄,提出意見建議。
感謝您的參與和支持!
附件:1.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修正草案(征求意見稿)
2.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修正草案(征求意見稿)》的起草說明
國家發展改革委 市場監管總局
2025年7月24日
附件1
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修正草案(征求意見稿)
一、在第四條“國家支持和促進公平、公開、合法的市場競爭”前,增加“價格工作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
二、將第十四條第(一)項修改為:“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
第(二)項修改為:“在依法降價處理鮮活商品、季節性商品、積壓商品等商品或者有正當理由降價提供服務外,為了排擠競爭對手或者獨占市場,以低于成本的價格傾銷,或者強制其他經營者按照其定價規則以低于成本的價格傾銷;”
第(三)項修改為:“通過捏造散布漲價信息、囤積居奇、無正當理由超出成本大幅漲價等,哄抬商品或者服務價格;”
第(五)項修改為:“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務,對具有同等交易條件的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實行價格歧視;”
第(六)項修改為:“采取抬高等級、壓低等級、分解服務項目、減少服務內容等手段收購、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變相提高或者壓低價格;”
增加一項作為第(八)項:“利用影響力、行業優勢地位等,強制或者捆綁銷售商品、提供服務并收取價款;”
增加一項作為第(九)項:“對經營場所內經營者收取不合理費用,或者對其交易價格進行不合理限制、附加不合理條件;”
第(八)項修改為第(十)項。
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經營者不得利用數據和算法、技術以及規則等從事前款規定的不正當價格行為!
三、將第二十一條修改為:“制定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應當依據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社會平均成本和市場供求狀況、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要求以及社會承受能力,實行合理的購銷差價、批零差價、地區差價和季節差價;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水平,可以通過制定作價辦法、規則等定價機制確定。”
四、將第二十二條修改為:“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制定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應當開展價格調查、成本監審或者調查,聽取消費者、經營者和有關方面的意見。有關單位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需的賬簿、文件以及其他資料!
五、將第二十三條修改為:“制定關系群眾切身利益的公用事業價格、公共服務價格、自然壟斷經營的商品和服務價格等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或者定價機制,應當廣泛征求消費者、經營者和有關方面的意見,論證其必要性、可行性。征求意見可以通過聽證會、公開征求社會意見、問卷調查等方式實施。”
六、將第二十九條修改為:“政府在糧食等重要農產品的市場價格過低時,可以實行支持性價格,并采取相應的經濟措施保證其實現!
七、將第三十四條第(一)項修改為:“進入經營者的營業場所或者其他有關場所進行檢查,詢問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并要求其提供證明材料和與價格違法行為有關的其他資料;”
第(二)項修改為:“查詢、復制與價格違法行為有關的賬簿、單據、憑證、文件、電子數據及其他資料,核對與價格違法行為有關的銀行資料,必要時可以對關系國計民生的重要商品和服務開展成本調查;”
八、刪除第四十條第二款。
九、將第四十二條修改為:“經營者違反明碼標價規定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五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并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無法計算的,可以處以五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處以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十、對部分條文作以下修改:
(一)將第三條第三款中的“法人、其他組織和個人”修改為“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第四款中的“規定基準價及其浮動幅度”修改為“通過規定基準價及其浮動幅度等方式”。
(二)將第十三條第一款中的“商品的品名、產地、規格、等級、計價單位、價格或者服務的項目、收費標準等”修改為“商品的品名、計價單位、價格或者服務的項目、內容、收費標準等”,第二款中的“加價出售商品”修改為“加價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
(三)將第十七條中的“工作指導”修改為“工作指導監督”。
(四)將第二十四條中的“消費者、經營者”修改為“社會”。
(五)將第三十五條中的“帳簿”修改為“賬簿”,“文件”修改為“文件、電子數據”。
(六)將第三十九條中的“沒有違法所得”修改為“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無法計算”。
(七)將第四十條中的“沒有違法所得”修改為“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無法計算”,“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修改為“登記管理機關”。
(八)將第四十四條中的“拒絕按照規定提供監督檢查所需資料”修改為“拒絕按照規定提供監督檢查、成本監審或者調查等所需資料”。
(九)將第四十五條中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修改為“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修改為“直接責任人員”,“行政處分”修改為“處分”。
(十)將第四十七條中的“國家行政機關”修改為“國家機關”,“由國務院另行制定”修改為“另行制定”。
附件2
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
修正草案(征求意見稿)》的起草說明
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價格工作,對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以下簡稱“價格法”)作出明確部署。2023年,價格法修訂列入《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按照部署要求,國家發展改革委、市場監管總局研究起草了價格法修正草案(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修正草案”)。現將有關情況說明如下。
一、修訂的必要性
價格法自1998年實施以來,在引導資源優化配置、促進物價合理運行、保護消費者和經營者合法權益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隨著經濟社會發展和價格改革深化,價格法部分條款需要修改完善。一是適應新形勢新變化的需要。當前價格工作面臨的形勢發生明顯變化,絕大多數商品和服務價格已由市場形成,新經濟新業態新模式不斷涌現,一些行業低價無序競爭問題凸顯,對價格調控監管提出新要求。二是提升依法治價水平的需要。近年來價格工作的內涵、方法和手段發生變化,按照依法行政要求,需要以法律形式完善價格管理職責和工作程序;隨著互聯網發展,政府聽取意見有了更多實現手段,需要豐富聽取意見的方式,更好促進公眾參與,增強政府定價的科學性、規范性。三是鞏固價格改革實踐經驗的需要。隨著價格改革縱深推進,政府定價機制不斷健全,已建立起較為完善的定價和成本監審制度;部分定價項目實現由制定具體價格水平向制定定價機制的轉變,更加靈活反映市場供求變化。相關改革成果需要通過修法予以鞏固,實現立法與改革的有機銜接。
二、修訂過程
國家發展改革委、市場監管總局成立修法工作小組,對標對表黨的二十大和二十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深入開展重大問題研究,在組織立法后評估和總結價格管理實踐經驗的基礎上,聚焦迫切需要修改完善且各方面共識度較高的條款,起草了修正草案初稿。修訂過程中,赴多地開展調研,多次召開部門及專家座談會,征求有關部門、地方發展改革和市場監管部門、社會團體、企業、專家等意見。結合各方意見及調研情況,反復研究重點難點問題,進一步修改完善,形成了修正草案。
三、修訂的總體思路
價格法修訂遵循以下思路:一是堅持服務大局。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持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改革方向,為深化價格改革、增強價格調控能力、提升價格監管水平提供法律保障,更好服務經濟社會發展大局。二是堅持問題導向。針對價格工作實踐中面臨的問題,聚焦法律中不適應新形勢新任務新要求的重點內容,完善法律條款,強化法律適用性和有效性。三是堅持穩中求進。在保持現行法律框架總體穩定前提下,以修正案形式推進修法,凝聚最大共識。
四、主要修訂內容
修正草案共10條,主要涉及三方面內容:
(一)完善政府定價相關內容。一是結合政府價格管理方式變化,明確政府指導價不局限于基準價及其浮動幅度的形式。二是結合政府定價從定水平向定機制轉變的實際,明確定價機關可通過制定定價機制,確定政府定價的水平。三是根據近年工作實踐,明確成本監審作為政府制定價格的重要程序,進一步加強價格成本監管。四是隨著互聯網發展,政府聽取意見形式更多樣,新增公開征求社會意見、問卷調查等聽取意見方式。
(二)進一步明確不正當價格行為認定標準。一是完善低價傾銷的認定標準,規范市場價格秩序,治理“內卷式”競爭。二是完善價格串通、哄抬價格、價格歧視等不正當價格行為認定標準。三是公用企事業單位、行業協會等不得利用影響力、行業優勢地位等,強制或捆綁銷售商品、提供服務并收取價款。四是強化對經營場所經營者價格行為的規范。
(三)健全價格違法行為法律責任。一是調整對經營者不正當價格行為的處罰規定,提高經營者違反明碼標價規定的處罰標準。二是明確經營者拒絕或者虛假提供成本監審、調查等資料的法律責任。
此外,還作了個別文字調整。
日期:2025-7-24 16:08:44 | 關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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