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lib.com 2025-4-25 16:25:59 交通運輸部網站
我部在廣泛調研、深入論證的基礎上,修訂形成了《機動車維修企業質量信譽考核辦法(修訂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公眾可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反饋意見:
1.登錄交通運輸部網站(網址:http://www.mot.gov.cn),進入首頁右側的“互動”欄“意見征集”點擊“關于《機動車維修企業質量信譽考核辦法(修訂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通知”提出意見。
2.電子郵箱:[email protected]。
3.通信地址:北京市建國門內大街11號交通運輸部運輸服務司車輛管理處(100736)。
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25年5月26日。
交通運輸部
2025年4月24日
機動車維修企業質量信譽考核辦法
(修訂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機動車維修市場管理,加快機動車維修市場信用體系建設,建立和完善守信激勵、失信懲戒機制,引導和促進機動車維修企業依法經營、誠實守信、公平競爭、優質服務,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機動車維修管理規定》等有關法規、規章,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備案的機動車維修企業,均應遵守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的質量信譽考核,是指在考核周期內對機動車維修企業的維修質量、服務質量、環境保護、經營行為和企業管理等方面進行的綜合評價。
第三條 機動車維修企業質量信譽考核工作應當遵循公平、公正、公開和便民的原則。
第四條 機動車維修企業應當自覺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規章,加強管理,誠信經營,履行社會責任,為社會提供安全、優質、方便的維修服務。
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鼓勵和支持質量信譽等級高的機動車維修企業發展。
第五條 交通運輸部負責指導全國機動車維修企業質量信譽考核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機動車維修企業質量信譽考核工作。
第二章 質量信譽等級
第六條 機動車維修企業質量信譽等級分為優良、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分別用AAA級、AA級、A級和B級表示。
第七條 機動車維修企業質量信譽考核指標包括:
(一)維修質量指標:質量保證體系建設和實施情況、維修配件管理、質量保證期和竣工出廠合格證制度執行情況;
(二)服務質量指標:服務公示情況、服務透明度、有責投訴次數、質量糾紛調解配合度、用戶服務評價及滿意度;
(三)經營行為指標:違章經營情況和電子健康檔案制度實施情況;
(四)環境保護指標:環保設施設備技術狀況,維修廢物回收處理和有害物質存儲情況;
(五)企業管理指標:質量信譽檔案建立情況、安全生產管理情況、崗位設置情況、文件資料配備情況、信息化建設情況、企業形象、獲獎情況、連鎖經營情況以及從業人員素質情況。
第八條 機動車維修企業質量信譽考核實行計分制,考核總分為100分,加分為10分。
在考核總分中維修質量考核占25分、服務質量考核占25分、經營行為考核占25分、環境保護考核占10分、企業管理考核占15分。
企業管理指標中企業形象、獲獎情況、連鎖經營情況以及從業人員素質情況為加分項目。
一、二類汽車維修企業質量信譽考核記分標準見附件,三類汽車維修企業及一、二類摩托車維修企業和其他機動車維修企業的質量信譽考核記分標準由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參照一、二類汽車維修企業質量信譽考核記分標準統一制定。
第九條 機動車維修企業質量信譽等級按照下列條件進行考核:
(一)考核期內未發生重大、特大惡性服務質量事件,且考核總分和加分合計不低于85分,其中,維修質量、服務質量和經營行為等考核得分在該項總分的85%以上,為AAA級;
(二)未達到AAA級企業的考核條件,考核期內未發生重大、特大惡性服務質量事件,且考核總分和加分合計不低于70分,其中,維修質量、服務質量和經營行為等考核得分在該項總分的75%以上,為AA級;
(三)未達到AAA級、AA級企業的考核條件,考核期內未發生特大惡性服務質量事件且考核總分和加分合計不低于60分,其中,維修質量、服務質量和經營行為等考核得分在該項總分的65%以上,為A級;
(四)考核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質量信譽等級為B級:
1.發生一次死亡1人及以上的安全生產責任事故或特大惡性服務質量事件;
2.出現超越備案經營范圍從事機動車維修經營的違法違章行為;
3.企業技術人員、場地、設施設備和環境保護措施不符合備案經營業務條件要求;
4.出現使用假冒偽劣配件維修機動車、承修已報廢的機動車、擅自改裝機動車或利用配件拼裝機動車的違法違章行為;
5.考核總分和加分合計低于60分或維修質量、服務質量和經營行為等考核得分在該項總分的65%以下。
重大惡性服務質量事件是指由于企業原因,對社會造成不良影響,而受到市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通報批評的服務質量事件;特大惡性服務質量事件是指由于企業原因,對社會造成惡劣影響,而受到省級以上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通報批評的服務質量事件。
第三章 質量信譽考核
第十條 機動車維修企業應當建立質量信譽檔案,并及時將相關內容和材料記入質量信譽檔案。主要內容包括:
(一)企業基本情況,包括企業名稱、法人代表名稱、備案的經營范圍、分公司名稱及所在地、備案所提交的材料等;
(二)安全生產事故記錄,包括每次事故的時間、地點、事故原因、死傷人數、經濟損失及處理情況;
(三)服務質量事件記錄,包括每次事件的時間、原因、社會影響、通報部門;
(四)違章經營情況,包括每次違章經營的時間、責任人、違章事實、查處機關和行政處罰情況;
(五)投訴情況,包括每次投訴的投訴人、投訴內容、受理部門、投訴方式、曝光媒體名稱、社會影響、處理、用戶滿意度及服務評價等情況;
(六)企業管理情況,包括連鎖經營情況、人員及崗位設置、從業人員技術職稱及職業資格證、獲得的榮譽稱號等。
第十一條 機動車維修企業所在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通過企業上報、行政執法、糾紛調解、受理投訴和社會舉報等多種渠道,收集并匯總有關信息,建立包含機動車維修企業各年度質量信譽考核表及考核結果為主要內容的機動車維修企業信用檔案,并將相關信息存入機動車維修企業管理信息系統。
第十二條 機動車維修企業質量信譽考核工作每年進行一次。考核周期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考核工作應當在考核周期次年3月至6月進行。
第十三條 機動車維修企業應在每年的3月底前,根據本企業的質量信譽檔案對上年度的質量信譽情況進行總結,向所在地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申請考核,并提交質量信譽考核申請表、本企業上年度的質量信譽情況總結及與質量信譽考核指標相對應的相關材料。連鎖經營機動車維修企業可由總部(或連鎖經營服務網點)向網點所在地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申請考核,并提交相關材料。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在日常工作中已經掌握被考核機動車維修企業質量信息考核指標情況的,可不再要求機動車維修企業報送此項指標的相關材料。
第十四條 對機動車維修企業進行質量信譽考核,應當依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機動車維修企業所在地的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機構的機動車維修企業質量信譽管理檔案,對機動車維修企業報送的質量信譽材料進行核實。發現不一致的,應當要求機動車維修企業進行說明或者組織調查。核實結束后,應當根據各項考核指標的初步結果進行打分,對機動車維修企業質量信譽等級進行初評,并將各項考核指標數據和所得分數、初評結果上報設區的市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
(二)設區的市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將機動車維修企業的考核數據、所得分數和初步考核結果書面通知被考核機動車維修企業,并在當地主要新聞媒體、本機構網站或本級交通主管部門網站上進行為期15天的公示。
(三)被考核企業或其他單位、個人對公示結果有異議的,可在公示期間向設區的市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書面申訴或舉報。
舉報人應如實簽署姓名或單位名稱,并附聯系方式,否則不予受理。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為舉報人保密,不得向其他單位或個人泄漏舉報人的姓名及有關情況。
(四)公示結束后,設區的市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對企業的申訴和社會反映的情況進行調查核實,根據調查核實結果對企業的質量信譽等級進行評定,并將考核結果上報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
第十五條 省級和設區的市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于6月30日前在當地主要新聞媒體、本機構網站或本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網站上公布上一年度機動車維修企業質量信譽考核結果,并提供信息化查詢系統,方便社會各界查詢機動車維修企業歷年的質量信譽等級。
AAA級機動車維修企業可由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向社會發布,AA級及以下的機動車維修企業可由設區的市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向社會發布。具體發布權限由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確定。
第十六條 具備質量信譽等級的機動車維修企業需要分立或合并,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重新進行質量信譽考核,原質量信譽等級自動失效。
第四章 質量信譽管理
第十七條 對新備案機動車維修企業,在經營滿一個日歷年度后,依照本辦法規定進行質量信譽考核,首次考核周期為完成備案之日至考核年度的12月31日,并在質量信譽等級后注明“新備案企業”,自第二個考核年度開始直接標注質量信譽等級。
第十八條 機動車維修企業發生名稱、法定代表人、經營地址、經營范圍等事項變更,應當在辦理備案變更手續時,一并辦理質量信譽管理相關手續,原質量信譽等級不變。
第十九條 地方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機動車維修企業質量信譽等級的高低,對企業采取推薦參加政府采購招投標、重大事故車維修、加入全國機動車維修救援網絡、申請汽車排放性能維護(維修)站示范站等激勵措施。
連續三年考核為AAA級的機動車維修企業,且滿足汽車排放性能維護(維修)站示范站建設指南要求的,申請示范站時可直接授牌,鼓勵AAA級的機動車維修企業投資參股(股比超過50%)或以特許經營、品牌連鎖等形式擴大維修網點,維修網點可享用原企業的質量信譽等級。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機動車維修企業質量信譽的宣傳工作,引導托修車輛的單位和個人優先選擇質量信譽等級高的機動車維修企業,運用市場機制鼓勵機動車維修企業注重質量、維護信譽。機動車維修企業可以使用其質量信譽等級進行新聞宣傳或者從事相關的商業活動。
第二十條 機動車維修企業質量信譽等級為B級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其進行限期整改,實施重點監管。
第二十一條 機動車維修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年度質量信譽等級為B級。
(一)不按要求參加年度質量信譽考核或不按要求提供質量信譽考核材料,且不按要求補正的;
(二)在質量信譽考核過程中弄虛作假,隱瞞情況或提供虛假材料的;
(三)未按要求建立質量信譽檔案,或在質量信譽考核過程中不配合,導致質量信譽考核工作無法進行的。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鼓勵行業協會等第三方機構參與機動車維修企業質量信譽評價工作。鼓勵通過信息化系統匯總機動車維修企業質量信譽考核指標相關信息。質量信譽檔案保存時間不得低于3年。
第二十三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可依據本辦法制定具體的實施細則,或結合本辦法制定機動車維修企業信用評價標準,開展評價工作。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06年12月25日原交通部印發的《機動車維修企業質量信譽考核辦法(試行)》(交公路發〔2006〕791號)同時廢止。
附件
一、二類汽車維修企業質量信譽考核記分標準
日期:2025-4-25 16:25:59 | 關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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