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lib.com 2022-5-3 11:17:36 司法部網站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援助法》,加強對法律援助工作的監督,切實維護受援人合法權益,司法部起草了《法律援助投訴處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現將《法律援助投訴處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及起草說明公布,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歡迎有關單位和個人提出修改意見,并于2022年5月8日前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反饋:
一、通過信函方式將意見寄至:北京市東城區交道口東大街土兒胡同1號司法部公共法律服務管理局(郵政編碼:100007),并請在信封上注明“《法律援助投訴處理辦法》征求意見”字樣。
二、通過電子郵件方式將意見發送至[email protected]。
附件:1.法律援助投訴處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2.司法部關于《法律援助投訴處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的起草說明
司法部
2022年4月25日
附件1
法律援助投訴處理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法律援助投訴處理工作,加強對法律援助工作的監督,維護投訴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援助法》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司法行政機關開展法律援助投訴處理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投訴人,是指認為法律援助機構或者法律援助人員未依法履行工作職責侵犯其合法權益,向司法行政機關投訴的受援人。
本辦法所稱被投訴人,是指被投訴的法律援助機構或者法律援助人員。
第四條 司法行政機關開展法律援助投訴處理工作,應當遵循屬地管理、分級負責、依法公正、及時便民的原則。
第二章 投訴受理
第五條 投訴人認為法律援助機構或者法律援助人員有下列情形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向主管該法律援助機構的司法行政機關投訴:
(一)指派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援助法》規定的人員提供法律援助;
(二)收取受援人財物;
(三)無正當理由拒絕履行法律援助義務或者怠于履行法律援助義務;
(四)擅自終止提供法律援助;
(五)泄露法律援助過程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
(六)其他未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為。
第六條 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向社會公布法律援助投訴電話、傳真、電子郵箱、通訊地址等信息,并指定專人負責投
第七條 投訴人向司法行政機關提出投訴,一般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說明投訴事項、請求、事實、理由,并提交與投訴事項相關的證明材料。
采用書面形式投訴確有困難的,可以現場提出口頭投訴,司法行政機關應當當場記錄前款規定的相關信息,并由投訴人簽字或者捺印。
投訴人委托他人進行投訴的,應當同時向司法行政機關提交授權委托書,并載明委托權限。
第八條 投訴人應當對其所提供材料內容的真實性負責,不得捏造、歪曲事實,不得誣告、陷害他人。
第九條 司法行政機關收到投訴材料后,應當及時登記,并進行審查。
投訴事項不屬于司法行政機關職責,或者本機關不具備處理權限的,應當告知投訴人直接向有權處理機關提出。
第十條 投訴人提供的信息不齊全或者無相關證明材料的,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在收到投訴材料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一次性書面告知投訴人補充。書面告知內容應當包括需要補充的信息或者證明材料,以及合理的補充時限。
投訴人經告知后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補充或者未按照要求補充的,視為投訴人放棄投訴。
第十一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投訴,司法行政機關應當予以受理:
(一) 有明確的投訴人、被投訴人和投訴請求;
(二) 有具體的投訴事實和理由;
(三) 屬于本機關管轄范圍;
(四) 屬于本辦法規定的投訴事項范圍。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投訴事項已經司法行政機關依法處理,或者經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結案,且沒有新的事實和證據的;
(二)投訴事項正在通過訴訟、行政復議等法定程序解決的,或者已被信訪、紀檢監察等部門受理的;
(三)投訴人僅對法律援助案件辦理結果有異議的;
(四)投訴事項不屬于本辦法第五條規定情形的。
第十三條 司法行政機關應當自收到投訴材料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決定受理的,應當向投訴人發送法律援助投訴受理通知書;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向投訴人發送法律援助投訴不予受理通知書。情況復雜的,可以適當延長作出受理決定的時間,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五個工作日,并應當將延長的時間和理由書面告知投訴人。
投訴人按照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補充材料所需的時間,不計算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
第十四條 申請人、受援人對法律援助機構不予法律援助、終止法律援助的決定提出異議的,按照異議審查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章 調查處理
第十五條 司法行政機關受理投訴后,應當全面、客觀、公正地進行調查核實。必要時,可以委托下級司法行政機關或者相關律師協會等單位進行調查。
司法行政機關進行調查,不得妨礙被投訴人正常開展工作。
第十六條 司法行政機關可以進行實地調查,要求被投訴人說明情況、提交有關材料,調閱被投訴人有關業務案卷和檔案材料,向有關單位、個人核實情況、收集證據;并可以根據需要,組織專家論證或者聽取有關部門的意見、建議。
調查應當由兩名以上司法行政機關工作人員進行,并制作調查筆錄,調查筆錄應當由被調查人員簽字或者蓋章,被調查人員不能或者拒絕簽字、蓋章的,調查人員應當在筆錄中注明。
調查人員應當對被投訴人及有關單位、個人提供的證據和有關材料進行登記并妥善保管;不能保存原件的,應當保存復印件,并由被投訴人或者有關單位、個人在復印件上簽名或者蓋章。
第十七條 調查人員與投訴人、被投訴人或者投訴事項存在利害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調查的,應當回避。
有前款情形的,投訴人或者被投訴人有權申請回避。投訴人或者被投訴人提出回避申請的,司法行政機關應當依法審查,由司法行政機關負責人決定。決定作出之前,不停止調查。
第十八條 司法行政機關在調查過程中,發現被投訴人的違法違規行為仍處于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應當責令被投訴人立即停止違法違規行為。
第十九條 被投訴人應當配合調查工作,在司法行政機關要求的期限內如實陳述事實、提供有關材料,不得提供虛假、偽造的材料或者隱匿、涂改、毀損有關證據材料。
第二十條 司法行政機關在調查過程中,發現有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情形的,或者投訴人書面申請撤回投訴的,可以終止調查程序,并將終止決定和理由書面告知投訴人、被投訴人。
第二十一條 司法行政機關應當根據調查結果,分別作出以下處理:
(一)被投訴人具有應當給予行政處罰或者處分的違法違規行為的,依法給予或者移送有權處理的司法行政機關給予行政處罰或者處分;
(二)被投訴人違法違規情節輕微,沒有造成危害后果,依法可以不予行政處罰或者處分的,應當給予批評教育、責令限期整改等處理;
(三)投訴事項缺乏事實依據或者查證不實的,對投訴請求不予支持,并向投訴人說明情況;
(四)被投訴人涉嫌違反職業道德、執業紀律和行業規范的,移交律師協會等有關單位依法給予行業懲戒;
(五)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司法行政機關受理投訴后,應當自作出投訴受理決定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處理決定;情況復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處理的,經本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辦理期限,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并應當將延長的時間和理由書面告知投訴人。
第二十三條 司法行政機關應當自作出處理決定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將投訴處理決定書面告知投訴人、被投訴人。
第二十四條 投訴人對司法行政機關投訴處理結果不服的,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告知其法律救濟途徑和期限。
第二十五條 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建立投訴處理檔案,一事一卷。歸檔材料包括投訴登記、受理決定、調查材料、處理決定或者處理意見、投訴處理結果告知書等。
第四章 監 督
第二十六條 作出處理決定的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對被投訴人執行處理決定的情況進行監督。發現問題的,應當督促其及時改正。
第二十七條 上級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加強對下級司法行政機關開展法律援助投訴處理工作的指導和監督。發現有違法、不當情形的,應當及時指導其改正。下級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及時上報改正情況。
第二十八條 司法行政機關應當按年度將法律援助投訴處理工作情況書面報告上一級司法行政機關。
對于涉及重大違法違規行為的投訴處理決定,應當及時報告上一級司法行政機關。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對依法應當通過行政復議、訴訟、舉報等途徑解決的事項,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規范性文件的規定辦理。
第三十條 本辦法由司法部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2022年 月 日起施行。司法部2013年11月19日印發的《法律援助投訴處理辦法》(司發通〔2013〕161號)同時廢止。
附件2
司法部關于《法律援助投訴處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的起草說明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援助法》,加強對法律援助工作的監督,切實維護受援人合法權益,我們起草了《法律援助投訴處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辦法》)�,F就有關情況說明如下。
一、制定的必要性
法律援助是國家建立的為經濟困難公民和符合法定條件的其他當事人無償提供法律服務的制度。開展投訴處理工作,是司法行政機關監督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要渠道,有利于規范法律援助服務行為,提高法律援助服務質量,確保法律援助機構和法律援助人員依法履行職責,更好地維護受援人合法權益。司法部2013年印發的《法律援助投訴處理辦法》(司發通〔2013〕161號),明確了投訴處理程序和要求,為及時有效處理群眾投訴提供了制度依據。隨著經濟社會發展,法律援助范圍不斷擴大,人民群眾對法律援助的要求和標準也不斷提高。2021年8月20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審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援助法》,對加強法律援助工作監督特別是建立投訴查處制度作出明確規定。為落實法律要求,健全完善投訴處理制度,提高法律援助質量,有必要制定本《辦法》。
二、主要內容
《辦法》共五章31條,主要內容包括:
第一章,總則。明確《辦法》的制定依據(第一條)和適用范圍(第二條),規定投訴人是指認為法律援助機構或者法律援助人員未依法履行工作職責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受援人,被投訴人包括法律援助機構和法律援助人員(第三條),開展投訴處理工作應當遵循屬地管理、分級負責、依法公正、及時便民的原則(第四條)。
第二章,投訴處理。明確投訴事項范圍和有權受理機關(第五條),要求司法行政機關做好信息公示和投訴接待工作(第六條), 并對投訴方式(第七條)、投訴人的如實投訴義務(第八條)和補充材料要求作出具體規定(第十條)。要求司法行政機關及時登記審查投訴材料(第九條),規定受理條件(第十一條)、不予受理情形(第十二條)和處理時限(第十三條)。明確對不予法律援助、終止法律援助決定提出異議的,按照異議審查有關規定處理(第十四條)。
第三章,調查處理。規定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對投訴內容進行調查核實(第十五條),細化實地調查要求(第十六條),明確調查人員的回避情形(第十七條)和被調查人員的配合義務(第十九條)。區分不同情形的處理方式,要求司法行政機關對處于連續或繼續狀態的違法違規行為責令立即停止(第十八條),對投訴人撤回投訴的終止調查(第二十條),對具有違法違規行為的投訴人給予行政處罰等處理(第二十一條)。要求司法行政機關在規定時限內辦理完畢(第二十二條),將處理決定書面告知投訴人和被投訴人(第二十三條),并告知投訴人法律救濟途徑和期限(第二十四條),做好檔案管理(第二十五條)。
第四章,監督。明確加強監督管理,作出處理決定的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對處理決定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第二十六條),上級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加強對下級司法行政機關的指導和監督(第二十七條),建立投訴處理書面報告制度(第二十八條)。
第五章,附則。明確對依法應當通過行政復議、訴訟、舉報等途徑解決的事項,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規范性文件的規定辦理(第二十九條),規定《辦法》的解釋主體和施行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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