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日憲法學學者的不同特色《現代中國憲法論》書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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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來梵 2006-12-15 8:54:19
根據以上的評介,我們不難看出:作為中日兩國憲法學家再進行學術交流過程中的一個“結晶”,《現代中國憲法論》并沒有把兩國學者的學術見解不加分別地熔為一爐。同時,本書的確在一定程度上展現了中日兩國學者之間涇渭分明的研究特色,體現和折射了他們在法學理論研究中的不同風格,使我們從一個具體的截面上確切的領略到了當代中日兩國憲法學在研究具體方法上存在的差別。以下,讓我們以這本論著為素材,通過考察中日兩國學者各自的研究特色,來展開探討憲法學具體方法的問題。
(一)我國憲法學者比較重視論證現行憲法制度的合理性。這種研究特點的最高體現,就是我們側重于維護社會主義意識形態,強調社會主義制度的優越性。《現代中國憲法論》一書,是在一個資本主義國家出版的、主要面向國外讀者的一部有關中國憲法的理論專著。基于這種特定的學術性質,可以看出,作為被認為具有一定“官方色彩”的中國憲法理論代言人之一,王叔文教授的立場是非常鮮明的,他的論述部分,充分地體現了這個特征。比如,他所撰寫的《社會主義人權》這一章,其基調與當年中國政府的《人權白皮書》基本一致,完全也可以直接成為政府《人權白皮書》的又一份底稿。它似乎力圖使日本讀者深信:中國的人權現狀基本上已經不存在任何問題了。
與中國學者的這種傾向相反,日本憲法學家的問題意識中,則往往存在著那種“對權力的懷疑”的深沉理念,所以比較擅長于揭示既成憲法體制中存在的問題,并重視從法學理論上解決這些問題。在《現代中國憲法論》一書中,火田中和夫教授對中國人大選舉制度中存在的城鄉代表比例差額問題的探討,西村幸次郎教授對當今中國人權理論及現狀等問題的研究,都顯示出他們高度關切憲法現實的傾向。
但值得注意的是:即使在對被認為對最“敏感”的課題的研究過程中,許多日本學者也似乎能本著客觀、冷靜、理性的科學態度,力圖排除自己的主觀傾向,回避作出是非、優劣的價值判斷。特別在外國法和比較法的研究中,他們往往達到毫無“感情色彩的境界”。在《現代中國憲法論》一書中,各位日本學者的論述,也均體現了這樣的特色。
其實,日本學者的這種學術風格,具有一定的方法論基礎。許多日本學者即對以H·凱爾森為代表的純粹法學情有獨鐘。而當代日本著名憲法學家阿部照哉教授曾經在論述到比較憲法學的課題和方法時,就提及到方法論的依據。如前所述,他把憲法學分為“理論憲法學”(作為社會科學的憲法學)和“實用法學”(憲法解釋學),認為比較憲法學乃屬于前者的范疇,與以價值判斷為內容的立法政策論或法律解釋論根本不同,因此,對各國的憲法現象做出優劣的價值判斷,必然偏離客觀地認識社會現象的立場,其本身也不是比較憲法學的“不可或闕的課題”。他認為比較憲法學的主要課題乃在于通過科學地分析和比較各國不同的憲法現象,獲取對作為社會現象的憲法現象的那種“符合規律性”的認識或“整合性”(或曰“整序性”的、“體系性”)的認識,其終極的課題則在于追求確立“普遍意義上的憲法學”。
在這一點上,中國的憲法理論研究與日本的憲法學理論適成鮮明的對照。最典型的就是,曾幾何時,一些中國憲法學家還認為:比較憲法學的一個課題就是“為了比較出社會主義憲法的優越性”。這種研究的立場,往往促使中國憲法學家把“社會主義憲法的優越性”作為一種預定的前提加入到自己的問題意識之中,在邏輯關系上自然對其結論產生了深刻的影響。
當然,在對本國法律的研究中,許多日本學者也不乏采用實用法學的方法,對各國某些具體的法律制度作出優劣、是非的價值判斷,但多是批評本國法律制度的缺陷和弱點,一般也很少刻意把某種單純的法律問題與特定的政治體制的“優越性”聯系起來論述。
(二)中國憲法學者比較重視直接提出結論,其論點集約、綢密而又明確。與此相反,一般來說,日本學者與其說重視提出論點,倒不如說更重視論證過程,他們往往力圖通過比較周密的論述,去嚴謹地揭示某個理論。
作為一部由中日兩國憲法學家合著的法學理論專著,《現代中國憲法論》也非常鮮明地展示出這兩種不同的研究風格。比如同樣研究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王叔文教授一般傾向首先提出論點,然后分點加以論述,在論證過程中,又推出小論點,但并不屑于事無巨細地加以展開論述。顯然,這種風格其實也可見諸其他許多中國憲法學者的著述之中。與此不同,日本學者在此方面則無該種傾向。比如從這上一節的介紹中也可以看出,鈿中和夫教授的論述就沒有這種特點。
中日兩國憲法學者在這一點上所形成的不同特色,也與中國法學家比較喜歡應用演繹法,而日本學者則似乎比較擅長歸納法的邏輯思維方式有關。只是在現實中,有些中國學者在研究著述中論點過于集約、綢密,往往不免導致產生“結論大于論證”的傾向。此外,許多中國學者似乎沒有認識到:在實證研究中,單純依賴資料的整理和分析而不必刻意追求得出結論,照樣也可以在學術上做出貢獻。而對日本學者來說,如果僅僅用論述的展開來吸收或涵蓋自己見解的話,那么多會使人對他們的見解產生“羚羊掛角,無跡可尋”的感覺。當然,“文如其人”,許多日本學者的論文往往回避明確地提出自己的結論,甚至采用暗示的手法來揭示結論,這與日本文化中普遍存在的“曖昧性”(可理解為委婉、含蓄)不無干系。而當代中國學者如果也應用這種方法的話,那么,上述的中日兩國憲法學家在研究中所呈示的第一個不同特色,就會趨于消失。也就是說:日本人在論述中的隱晦技術,在一定程度上使他們有效地回避了政治意識形態的糾葛。
與中日兩國學者在這點上形成截然不同的研究特色相聯系的還有:中國學者推出的研究課題往往非常之大,而日本學者所設定的課題則相對較小。換言之,中國學者偏向于追求宏觀研究,日本學者則擅長微觀分析。在大致等量的論述幅度中,日本學者往往集中地探討一個小巧玲瓏問題,其論證綿密、精細、充分,而中國學者則往往在一個“龐然大物”的課題上天馬行空。前者往往會被視為小氣巴巴,后者則容易流于泛泛之談。
(三)中國學者往往直接引述法律條文來作為論述法律現實的依據,日本學者則重視分析具體的憲法規范的內涵結構、適用范圍、效力方式以及其他規范的關系構圖,并檢證其在實際運作中的實態,乃至探討其成立或變遷的社會歷史文化背景。
以上述《現代中國憲法論》一書為例,王叔文教授即主要通過詳盡地列舉相關的法律條文,來論述中國人權制度的優越性以及人權保障的完善性,而對于這些有關人權規定的法律條文在實際的運用過程中是否真的得到實施,其實施的現狀又如何,則基本上不予展開論述。與此相反,同樣論述中國的人權問題,西村幸次郎教授則主要檢證中國在世詩人權保障中的現狀,并分析到中國社會“確立的困難性”的特質與現實,試圖揭示(其實是暗示)中國人權保障制度上所存在的最根本的問題,以及產生這個問題的深刻的社會背景和歷史文化背景。
其實,大致在20世紀70年代以前,日本大部分的中國法律專家也曾具有當今中國學者的那種傾向。所不同的是,現在他們多認為這是一種應該得到克服的傾向。著名的中國法律專家淺并敦教授在進入20世紀80年代后即曾指出:當時,“日本的中國法律研究的問題在于,徒有過剩的意識形態以及主觀臆斷的理念,缺乏對客觀事實的檢證”。有鑒于此,他們對過去的研究做出了深刻的反省,認為至今為止對中國學者的“高論”往往囫圇吞棗,喪失了具體分析的視角,而當時堪稱絕望的資料不足的客觀現狀,也在無形中助長了那種“非實證性研究的蔓延”。
毋庸諱言,日本學者對自己研究的這一點反省,反過來對中國法學家改變當今法學研究中存在的問題,同樣也未必不無深刻的啟示意義。
(四)中國學者傾向于獨立研究,重視突出個人觀點,而日本學者則同時重視吸收其他學者甚至其他領域的學術成果,使他們的研究具有一定的遞進性、累積性。作一個也許是“跛腳的比喻”,便可以說:在對同一課題的研究中,日本學者像是在進行“接力跑”,而中國學者則彼此反復在一個起點上起跑。
有趣地體現了兩國學者在這方面上所具有的不同特點的是:在長期一段時期內,中國學者在撰寫學術論文或論著時,除了引用“馬列經典”之外,一般不引述他人的學術觀點,而日本學者的論文或論著則往往大量引述他人學術觀點,并加以認真的注釋。如在《現代中國憲法論》一書中,王叔文教授的三章專論之后均不設置一項腳注;而僅僅只撰寫一章,鈿中和夫教授就應用了六項很有價值的注釋,西村幸次郎教授所應用的注釋更多達四十項。對日本學者來說,如果說重視引述其他學者的研究成果并加以吸收乃體現了他們那種團隊主義精神的話,那么可以說,引述他人的學術觀點并加以注釋的方法則完全體現了個人主義的精神。因為對其他學者的學術觀點加以注釋,往往表明了對他人研究成果的尊重,而被引述的一方,也自然首先就對其研究結論和學術觀點作出負責。
也許有些人會認為:大量引述他人的學術觀點,表明日本學者缺少個人的獨立見解。這一直率的推斷,也許可能會戳到部分日本學者的痛處。但另一方面,我們似乎又不能完全排除這樣一種可能性:通過引述并檢證他人的學術觀點,可以使自己在他人研究成果的基礎上進一步取得更高的突破。而從國際范圍來看,引述和注釋,是學術論文寫作技術規范中的一個最基本要求。
就《現代中國憲法論》一書來說,比如鈿中和夫教授有關人民代表大會制度與“雅各賓憲法”的“國民公會”形態具有沿承關系的見解,其實就是在吸收了由甬口陽一教授、杉原泰雄教授為代表的一批旅學法國出身的日本憲法學家對主權論研究中所積累的卓越成果的基礎上進一步獲得突破的結論,而杉原泰雄教授在有關主權理論的研究中所留下的卷軼浩繁的著述本身,也是在應用了法國憲法現象的素材并在吸收了法國憲法思想的基礎上所取得了的成果,與當代法國的有關憲法理論相比,這些成果甚至被認為已經達到了“青出于藍而勝于藍”的程度。而如前所述,王叔文教授在《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一章中之所以沒有論及近年來中國憲法學界在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理論中所出現的嶄新的學術動向和成果,究其研究方法上的原因,可能因為他不重視引用和注釋。本來,他在介紹中國現行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上為我們提供了高屋建瓴的視野,若加上這方面的概觀和論述,讀者便可能更全面地了解中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有關理論和實踐問題。而作為一位資深的學者,如果王叔文教授不拘一家之言,那么就不能排除他在研究中會得到更加突破的可能性。
反觀日本學者,他們除了引證他人的學術觀點之瓦,還非常重視引用其他的實證材料,這本來都是實證主義以及文獻學研究方法的重要要求。為此,不僅日本學者,其他歐美各國的學者都非常重視旁征博引。平心而論,目前一批受過嚴格的學術訓練的國內學者也是如此。但有趣的是:在日本學者的著述中,注釋的應用范圍并非與引述他人學術觀點和其他實證資料的方法完全對稱的,有時他們干脆就應用注釋來直接補助論述的展開,使注釋發揮了“附論”的功能。因此,對日本學者來說,注釋,往往是他們論文或論著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與上述的第二個特點相關,從有些日本學者的論文或論著中很難看出他們個人的結論,乃因為有時他們的觀點可能就隱藏在對他人學術觀點引述的取舍和處理以及在那種“附論”的展開之中。
此外,與上述的學術特色相關連的一個更重要的傾向是:日本法學家非常重視引證和吸收外國的法學理論。不言而喻,這種傾向于日本學者對外國發現以及比較法學的積極態度有關,而這正是日本自明治時期以來伴隨著學習和繼承西方法制而形成的一個為人所稱道的學術傳統。當然,由于長期吸收外國法學理論,并出現過一些濫用的現象,一些學者認為日本已有“外國法律之談過剩”的傾向,然而,認為有益的外國法律之談不是“過剩”而是“不足”,并主張繼續吸收外國的法律制度和法學理論的學者,在當今的日本憲法學界依然占有主流地位。
在此值得一提的是,前述當代日本憲法學中方法論的多元性特征,實得益于其比較法方法的盛行。今日,幾乎每一個日本憲法學者均有一個特定的外國憲法學的學術訓練或理論研究的背景。而且其著述中的理論構成均不乏其所見長的那個外國憲法學之有關理論的鋪墊,并的確幾乎達到了“言必稱”某一國憲法學的程度。這種情形甚至成為其學術規范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以至于某一著述如果缺少這方面的比較研究,則難以為主流的憲法學所接受,甚至發展到如缺乏這方面學術訓練或理論研究背景的學者就可能難以在學界中立足的地步。
然而,日本法學家在長期積極吸收外國法學理論并以此來推動本國吸收西方法制優點的過程中,也未必沒有付出一定的代價,并留下值得人們反思的教訓。關于這些問題,有待我們在本文最后一節再加以闡述。
綜合以上的分析,如果非要下一個結論不可的話,那么可以簡約說:當代日本的法學研究,早已接受過實證主義方法的洗禮;與此不同,中國的法學理論研究,則依然保持著近代西方理念哲學方法論的一種風韻。
當然,在這里我們有必要重復加以交待的是:以上主要通過《現代中國憲法論》這本具有特殊學術性質的著作,透視了中日兩國憲法學家各自不同的具體研究方法以及學術特色,為此這里所分析出的結論具有相對的特定性和界限性,只能謂之為“一管之見”,而不能將之套入對中日兩國所有的憲法學家、或他們所有研究成果的具體判斷中去,同時也并非意味著中日兩國憲法學家僅僅只具有上述的這些學術特色。然而,我們在探討過程中又應用了其他一些材料展開分析,而且從以上的透析中我們也可以顯而易見地看出:這里所分析出來的許多特點,不僅只是中日兩國憲法學家之間所獨有的,也是為其他的法學領域所共有的,其中,日本學者方面所擁有的一些風格亦可見諸于其他西方國家的憲法學者以及其他法學領域中的學者的研究之中,在此意義上,上述這些結論又同時具有一定的典范性和一般性。
林來梵:《從憲法規范到規范憲法:規范憲法學的一種前言》,法律出版社2001年5月版,第52-60頁。
法學時評網(www.lawintime.com),2002,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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