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導司法工作如何落實科學發展觀的好書《司法的精神》書評 ——
江旭 2006-4-23 14:25:41
《司法的精神》是指導司法工作如何
落實科學發展觀的好書
當前,我國正處于社會轉型期,現實情況錯綜復雜,各種深層次的矛盾不斷出現,問題層出不窮。人民法院作為社會公平正義的裁判者、維護者,逐漸成為社會關注的焦點。人民法院也正經歷著歷史和人民的考驗。人民法院如何在新的歷史時期,牢固樹立科學發展觀,以科學發展觀統領人民法院的全部工作,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提供強有力的司法保障,是擺在人民法院面前亟待破解的一道難題。《司法的精神》這本書對這個問題作了很好的回答。瑞川同志多年從事司法實踐工作,長期擔任司法戰線的領導,他以其敏銳的政治洞察力、縝密的邏輯思維能力,加之豐富的司法實踐積累和深厚的法學理論功底,科學地分析了現代司法精神的本質,系統地詮釋了現代司法精神的實質,拓寬了司法理論研究的緯度,探索出了符合司法工作特有規律的運行方式。《司法的精神》這本書吸收了世界上先進的精神文明成果,秉承了我國優秀的法律文化傳統,又賦予其時代特點,融可讀性、理論性、實踐性為一體,不失是一部寶貴的法學著作。
《司法的精神》這本書已經加印了三版,且仍供不應求。細細品味,仔細研讀,幾個鮮明的特點躍然而出:
一、時代性。人民法院的工作是黨和國家工作大局的一部分,人民法院的工作必須主動服務、服從于大局的工作。而黨和國家的大局性工作在不同的歷史階段又呈現出不同的重點。人民法院的工作也必須隨著黨和國家大局性工作的調整而調整。當前,發展是第一要務,樹立科學發展觀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是全局性工作的重點。《司法的精神》緊密結合當前人民法院面臨的嚴峻形勢,提出了司法審判事業要牢固樹立和認真落實科學發展觀,正確處理改革發展穩定的關系,以構建和諧社會為宗旨,實現審判業務指導思想的重要轉變的科學論斷,具有鮮明的時代烙印,順應了歷史的要求。正如美國的法理學家博登海默在《法理學――法哲學及其方法》中指出的那樣:“一個法律制度如果跟不上時代的需要或要求,并且死死抱著上一個時代的只具有短暫意義的觀念不放,那么是沒有什么可取之處的。在一個變化不定的世界中,如果把法律視為一種永恒的工具,那么也就不能有效的發揮作用”。
二、科學性。科學性取決于他反映客觀規律的深度和廣度,越能反映客觀規律,其科學性就越高。司法的科學性,就是要按照司法工作的客觀規律和本質要求,符合科學發展觀的要求,全面、協調和可持續發展,是全面而不是局部、片面,是協調而不是矛盾、沖突,是可持續而不是固步自封、停滯不前。《司法的精神》遵循司法領域按照司法運作的規律和特點,提出了“司法的精神從根本上塑造著這個社會的司法體制和法律制度,甚至影響著一個民族的精神氣質和社會進程”,精辟地概括出“司法的精神是司法職業共同體的靈魂信仰、價值觀念、法律意識、職業道德和思維特征的總稱”,全面論述了“公正司法”與“一心為民”的關系,為治國理政理念和決策在司法領域的具體運用提供了捷徑。
三、系統性。司法工作的固有特性要求人民司法工作必須保持自己的“中立性”和“超然地位”,但人民司法工作,“僅僅是整個社會系統的子系統,而且其本身也是一個功能系統”。《司法的精神》這本書堅持系統的觀點,事物是普遍聯系的觀點,運用整體性、結構性和層次性原則,以司法的精神為主線,系統地分析了人民司法工作與整體性工作和外部環境的關系,突出了人民司法工作必須始終堅持黨的領導,合理地架構了人民法院內部的功能結構,注意在整體工作推進中突出重點,在宏觀把握人民司法工作中注意微觀細節,可以說《司法的精神》是對當前人民司法工作的系統闡釋。
四、實踐性。理論是對實踐的演繹、歸納、總結和升華,實踐是對理論的檢驗,是在具體環境條件下尋求行動的正當性的活動,因此,司法也是一種實踐,是在實踐理性關照下形成的司法智慧。司法工作的目的也就是在特定的具體的行動環境中尋求解決問題的正確決定,從而建構和維護一個正當的社會生活秩序。《司法的精神》從哲學、社會學等多個視角對司法的精神的實質內涵、培育司法的精神的現實必要性以及司法活動如何樹立科學發展觀,適應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需要進行了理論上的剖析,同時對于司法活動面臨的現實問題提出了應對措施,如加大民事調解力度,實現“兩個良性循環”、推行簡便快捷辦案 “八法”、新時期解決涉訴信訪問題應有新對策等,從理論和實踐相結合的角度對司法活動應當遵循的規律、處理具體問題的對策進行了很好的詮釋。《司法的精神》對于廣大司法工作者客觀認清當前司法工作所面臨的形勢,正確處理司法活動中遇到的問題大有裨益。
五、技術性。在司法的過程中,法官要依據法律的規定,運
用自己的法律知識和社會經驗進行推理和判斷。美國大法官霍姆斯認為,法律并非邏輯而是經驗。司法的過程是一個綜合運用哲學、社會學、經濟學、法學等多門知識進行邏輯分析的過程,沒有淵博的知識和豐富的經驗,是難以勝任這項工作的。“法官不是機器,法律不是字典,司法活動屬于高層次的精神活動”。法官如何“自由裁量”,“利益衡量原則”如何適用于具體的案件,民事審判中法官如何“找法”等等,《司法的精神》都作了實證和理論的分析,它指導法官運用法學方法論找準事實與規范間的聯結點,提供裁判路徑指引,使法官裁量權的行使更加符合理性司法的要求。
“言人未言之事,道人未道盡之理” 一語可謂《司法的精神》一書的形象表述。在我國對于“司法的精神”的實質含義和內容,理論界、實務界也曾有過相關的研究與探討。而本書涵蓋的內容極其廣泛,以生動的形式闡述復雜的問題,一掃重理論輕實踐、理論與實踐脫節的學界風氣,是一本難能可貴的既重理論又重實踐的著作。筆者認為,《司法的精神》一書對于司法機關及黨委領導同志正確決策、領導、駕馭司法工作,對于廣大司法工作者準確把握“司法的精神”,培育現代司法理念,充分發揮新時期的司法功能,真正適應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需要具有重要的參考和借鑒價值,讀者定會從中獲益匪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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