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20刑初187號
——上海市奉賢區人民法院(2022-6-15)
(2022)滬0120刑初187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奉賢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賀某,男,1989年2月24日出生于河南省鄲城縣,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小學文化,系來滬務工人員,戶籍地河南省鄲城縣。曾因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傷害罪、尋釁滋事罪、聚眾斗毆罪、敲詐勒索罪,于2010年11月11日被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0年6個月。因涉嫌危險駕駛犯罪,于2021年5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1日被取保候審。
辯護人施柳柳,上海照遠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海市奉賢區人民檢察院以滬奉檢刑訴(2022)14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賀某犯危險駕駛罪,于2022年3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并建議適用認罪認罰簡易程序進行審理。本院經審查,認為有不宜適用簡易程序的情形,遂轉為認罪認罰普通程序,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22年6月15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奉賢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官王保帥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賀某及上海市奉賢區XX中心指派的辯護人施柳柳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21年5月3日21時許,被告人賀某酒后駕駛牌號為豫PXXXXX的小型普通客車行駛至本市奉賢區XX鎮XX路XX路西約99米處時,被執勤民警查獲。經鑒定,被告人賀某案發時血樣內乙醇濃度為1.02mg/mL。
上述事實,被告人賀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上海某某有限公司司法鑒定所出具的法醫毒物化學司法鑒定意見書,公安機關出具的案發經過、情況說明、當事人血樣提取登記表、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強制措施憑證、駕駛人信息、機動車輛登記信息、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賀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危險駕駛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賀某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從輕處罰,亦能自愿認罪認罰,可以依法從寬處理。綜上,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認罪悔罪態度、前科情況等,本院在量刑時一并予以考慮。為嚴肅國家法制,維護交通運輸的正常秩序,確保交通運輸的公共安全,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賀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罰金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華社光
審 判 員 朱 秦
人民陪審員 胡玲華
書 記 員 唐佳怡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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