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502刑初138號
——吉林省通化市東昌區人民法院(2016-4-14)
(2016)吉0502刑初138號
公訴機關吉林省通化市東昌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鄧某,男,漢族,初中文化,吉林省通化市人,無職業,住通化市二道江區。因涉嫌犯故意傷害罪,于2015年12月22日被通化市公安局東昌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執行逮捕,現羈押于通化市看守所。
通化市東昌區人民檢察院以通東檢刑檢刑訴(2016)4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鄧某犯故意傷害罪,于2016年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審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同年4月11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通化市東昌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李瑞軍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鄧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通化市東昌區人民檢察院指控:
被告人鄧某伙同王某(已判刑)于2014年12月12日1時許,在通化市東昌區清真路附近,因瑣事對被害人別某某實施傷害,被告人鄧某將別某某拽住并與其發生撕扯,防止別某某逃脫,王某持刀將別某某的面部砍傷。別某某掙脫逃跑后,鄧某進行追趕并向隨后追到的王某指引別某某逃跑方向,使得王某得以追至別某某的背后并將手中的刀具擲向別某某,致使其背部受傷。案發后,經鑒定:被害人別某某面部瘢痕累計超過10厘米,身體損傷程度屬輕傷一級。2015年3月9日,被告人家屬已賠償被害人別某某人民幣40,000.00元并得到諒解。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鄧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輕傷,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告人鄧某對公訴機關的指控無異議。
經審理查明:
被告人鄧某伙同王某(系鄧某表哥,已判刑)于2014年12月12日1時許,在通化市東昌區清真路附近,因瑣事對被害人別某某(養足堂按摩師)實施傷害,被告人鄧某將別某某拽住并與其發生撕扯,防止別某某逃脫,王某持刀將別某某的面部砍傷。別某某掙脫逃跑后,鄧某進行追趕并向隨后追到的王某指引別某某逃跑方向,使得王某得以追至別某某的背后并將手中的刀具擲向別某某,致使其背部受傷。案發后,經鑒定:被害人別某某面部瘢痕累計超過10厘米,身體損傷程度屬輕傷一級。2015年3月9日被告人王某家屬已賠償被害人別某某人民幣40,000.00元并得到諒解。
上述事實,被告人鄧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無異議,并有被害人別某某陳述,證人王某某證言,被告人鄧某供述,協議書及收條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鄧某無視國家法律,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輕傷,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鑒于被告人歸案后認罪態度較好,已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得到諒解,可對其從輕處罰。本案經合議庭評議并報本院審判委員會2016年第9次會議討論決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鄧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通化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鄒喜山
人民陪審員 李月樓
人民陪審員 遲海峰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
書 記 員 賀立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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