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慈刑初字第1983號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2015-12-7)
(2015)甬慈刑初字第1983號
公訴機關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胡某,農民。2012年4月因犯開設賭場罪被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現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8月21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被依法逮捕。現羈押于慈溪市看守所。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檢察院以慈檢公訴刑訴(2015)184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胡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同月23日立案,并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檢察院檢察員李勛文、被告人胡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檢察院指控:
2015年8月21日凌晨1時30分許,被告人胡某駕駛浙B×××××號小型轎車,沿329國道北側非機動車道自東往西行駛至152KM+180M(慈溪市龍山鎮地方)處時,與同方向步行的行人李霞英發生碰撞,造成李霞英倒地受傷,經搶救無效死亡及車輛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發生后,被告人胡某駕車逃逸。經法醫學鑒定,李霞英系顱腦外傷、顱內出血死亡。經道路交通事故認定,被告人胡某未按規定借道通行、駕駛機動車時疏忽大意、駕駛大燈不符合技術標準的機動車、造成交通事故后駕車逃逸,負本起事故的全部責任。
同日下午3時許,被告人胡某至慈溪市公安局交警大隊投案,后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案發后,被告人胡某家屬已與被害人近親屬達成調解協議,已賠償人民幣37萬元,取得了被害人近親屬的諒解。
上述事實,被告人胡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證人郝某、懷某、房某、劉某、陳某甲、姜某、葉某、李某、陳某乙的證言、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勘查筆錄、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交通事故照片及說明、監控截圖、機動車駕駛證、行駛證復印件、駕駛證信息、車輛信息、呼吸酒精含量檢測記錄表、交通事故車輛技術檢驗報告書、尸體檢驗報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人民調解協議書、收條、諒解書、通話記錄、事件單、前科刑事判決書、到案情況說明及被告人胡某的身份證明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胡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負事故全部責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胡某有自首情節,且已賠償被害人近親屬的經濟損失,取得了對方的諒解,依法予以減輕處罰。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胡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21日起至2017年4月20日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員 倪 東 海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書記員 鄒荷君(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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