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七民初字第20068號
——甘肅省蘭州市七里河區人民法院(2015-4-15)
(2015)七民初字第20068號
原告甘肅小松西夏工程機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蘭州市七里河區。
法定代表人薛小平,系該公司總經理。
被告趙亞娃,男,漢,住甘肅省禮縣。
本院在審理原告甘肅小松西夏工程機械有限公司訴被告趙亞娃分期付款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 15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的申請符合法律規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甘肅小松西夏工程機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3753元減半收取,由原告承擔。
審 判 員 姚 霞
二0一五年四月十五日
書 記 員 徐 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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