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岱民初字第2889號
——山東省泰安市岱岳區人民法院(2015-11-25)
(2015)岱民初字第2889號
原告李某。
委托代理人付佳華,山東泰山藍天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解某。
本院在審理原、被告離婚糾紛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的撤訴申請符合法律規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一條之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李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150元,由原告承擔。
審判員 王岱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書記員 丁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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