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少民初字第5號
——山東省平陰縣人民法院(2015-6-8)
(2015)平少民初字第5號
原告劉某某,男,2008年11月7日出生,漢族,住平陰縣,身份證號。
法定代理人劉某,男,1978年10月15日出生,漢族,住平陰縣,身份證號。
委托代理人張輝,男,1973年9月29日出生,漢族,平陰弘正法律服務所工作人員。
委托代理人崔斌,男,1986年6月16日出生,漢族,工作單位、職業同上。
被告郭某某,男,1992年8月3日出生,漢族,住平陰縣,身份證號。
被告汝某某,男,1960年11月20日出生,漢族,住平陰縣,身份證號。
被告某某某某某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平陰支公司,住所地平陰縣。
訴訟代表人馮某某,經理。
委托代理人姚一,男,1993年1月6日出生,漢族,該公司職工。
原告劉某某與被告郭某某、汝某某、某某某某某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平陰支公司(以下簡稱某某某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5年3月30日、6月2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劉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張輝、被告某某某某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姚一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郭某某、汝某某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劉某某訴稱,2014年12月15日17時許,被告郭某某駕駛被告汝某某所有的魯A91M20號東風牌小型普通客車,沿平陰縣東關街延長線由西向東行駛至事故地點時,與前方順行駕駛綠源牌電動自行車的張某某發生交通事故,致使電動車乘坐人原告劉某某受傷。經交警部門認定被告郭某某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因雙方協商未果,現依法提起訴訟,要求被告賠償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護理費、交通費、精神撫慰金、殘疾賠償金、鑒定費共計63393.52元;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被告郭某某、汝某某均未提交答辯。
被告某某某某某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平陰支公司辯稱,事故發生屬實,我方在查明承保車輛行駛證駕駛人的駕駛證合格的情況下,同意在交強險分項限額中承擔原告合理合法的損失。訴訟費、鑒定費屬于間接損失,我公司不予賠償。
經審理本院認定,2014年12月15日17時許,被告郭某某駕駛魯A91M20號東風牌小型普通客車,沿平陰縣東關街延長線由西向東行駛至平洛社區門口西處時,與前方順行駕駛綠源牌電動自行車的張某某(另案處理)發生交通事故,致兩車不同程度損壞,張某某及電動車乘坐人原告劉某某受傷。2015年1月16日,平陰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作出平公交認字(2015)第00013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確定被告郭某某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張某某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原告劉某某不承擔事故責任。
原告劉某某于受傷當日被送至平陰縣人民醫院治療,于2015年1月10日出院,住院25天,花費醫療費24980.77元。診斷為:頭部外傷;左脛腓骨骨折開放性骨折;右手皮膚擦挫傷;左跟距關節脫位。建議:住院期間留陪護貳人,出院后休息叁個月,需二次手術費陸仟元。
經原告劉某某申請,本院依法委托濟南平陰縣人民醫院司法鑒定所對其傷情進行鑒定。該所于2015年5月10日作出濟平醫司鑒所(2015)臨鑒字第68號鑒定意見書,意見為:被鑒定人劉某某左下肢損傷達不到傷殘等級標準;護理期90日,住院期間2人護理,余1人護理;營養期80日;二次手術費用約人民幣9000元。原告為此支付鑒定費2400元。
被告郭某某持有C1駕駛證,其駕駛的魯A91M20號車輛登記車主為被告汝某某,該車在被告某某某某保險公司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本次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
以上事實有原告陳述、被告答辯,原告提交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門診病歷、住院病案、診斷證明書、費用明細、收費票據、檢查報告單、鑒定費票據、郭某某駕駛證、車輛行駛證,被告某某某某保險公司提交的機動車輛交通強制保險報案記錄(代抄單)以及濟平醫司鑒所(2015)臨鑒字第68號鑒定意見書等予以證實。
本院認為,被告郭某某駕駛機動車與原告張某某駕駛的電動自行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兩車不同程度損壞,張某某及電動自行車乘坐人原告劉某某受傷,被告郭某某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張某某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原告劉某某無事故責任,上述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鑒于本案系非機動車與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參照《山東省實施辦法》第六十六條的規定,綜合考慮雙方的過錯行為及與事故的因果關系,本院酌定由被告郭某某承擔80%、張某某承擔20%的責任。被告汝某某將車輛交由具有駕駛資格的被告郭某某使用,對本次交通事故的發生沒有過錯,依法不承擔賠償責任。
魯A91M20號車輛在被告某某某某保險公司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本次事故發生在保險期內,故被告某某某某保險公司應首先在交強險分項限額內賠償原告劉某某的損失。不足部分,由被告郭某某按照責任比例賠償。
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電動車駕駛人張某某及乘坐人原告劉某某受傷,二人訴求的醫藥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總額已超出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醫療費用限額,原告劉某某同意由張某某在交強險醫療費用限額內全額受償,本院予以準許。
關于原告的訴訟請求,本院結合原告劉某某提交的證據及庭審情況分析如下:
1、醫療費。根據原告提交的門診病歷、住院病案、費用明細等證據,能夠證實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本人支付的醫療費為24980.77元。該項損失由被告郭某某賠償80%即19984.61元。
2、二次手術費。根據鑒定意見書確定原告二次手術費用約人民幣9000元。該項損失由被告郭某某賠償80%即7200元。
3、住院伙食補助費。根據原告提交的上述證據,本院確認其住院時間為25日,標準可參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費標準每日30元計算,應為750元,由被告郭某某賠償80%即600元。
4、營養費。根據鑒定意見書確定原告營養期為80日,標準可參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費標準每日30元計算,應為2400元,由被告郭某某賠償80%即1920元。
5、護理費。根據鑒定意見書可以確定原告劉某某護理期90日,2人護理25日,余1人護理。護理費標準可按當地同級別護理人員平均工資標準每人每日80元計算,應為9200元。(80元*25日*2人+80元*65日)
6、交通費。按照法律規定,交通費應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交通費為實際必須發生的費用。本院綜合考慮原告的傷情及治療情況,酌情認定其交通費為200元。
7、鑒定費。該項費用系因交通事故產生的必要支出,依法應由被告郭某某按照責任比例賠償80%即1920元。
因被告某某某某保險公司、郭某某未能及時履行賠付義務而引發訴訟,且經審理各被告應承擔賠償責任,故本案的訴訟費用根據各方當事人對訴訟標的的利害關系,按照實際承擔的賠償數額比例分擔。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第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某某某某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平陰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限額內賠償原告劉某某護理費9200元。
二、被告某某某某某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平陰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限額內賠償原告劉某某交通費200元。
三、被告郭某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原告劉某某醫療費19984.62元。
四、被告郭某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原告劉某某二次手術費7200元。
五、被告郭某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原告劉某某住院伙食補助費600元。
六、被告郭某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原告劉某某營養費1920元。
七、被告郭某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原告劉某某鑒定費1920元。
如當事人不依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384元,由被告郭某某承擔1107元,被告某某某某某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平陰支公司承擔277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于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賀慶梅
審 判 員 孫曉佳
人民陪審員 周長宏
二〇一五年六月八日
書 記 員 周 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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