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民初字第1278號
——河南省商水縣人民法院(2015-6-3)
(2015)商民初字第1278號
原告賈某某,女,漢族,生于1970年7月12日,住商水縣。
委托代理人夏麗,女,河南省商水縣148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權限:一般代理。
被告李某,男,漢族,生于1985年10月8日,住商水縣。
原告賈某某與被告李某離婚糾紛一案,于2015年6月3日向本院起訴,本院受理后,依法有審判員趙麗獨任審判,于2015年6月17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冉麥禮到庭,被告李準及其委托代理人夏麗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原、被告經媒人介紹認識,于1995年3月15日辦結婚登記手續,婚后育有二個女兒一個兒子。原被告婚姻存續期間,被告對原告實行家庭暴力,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現已分居,要求法院判決與被告離婚。
被告辯稱:與原告感情很好,不同意離婚。
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證據材料:結婚證原件及復印件一份。據此證明原被告合法的夫妻關系。女兒的證言一份,證明原被告經常因為家庭瑣事生氣的事實。
被告李某未向本院提交證據材料。
經庭審質證,依據有效證據,可以確認以下案件事實:
1994年原被告經人介紹相識,1995年3月15日辦理結婚登記手續,1996年2月7日生育長女,2003年8月2日生育龍鳳胎。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間感情尚可,后因家庭瑣事生氣打罵。同時查明被告婚前財產:四間平房,原被告共同財產:房屋三間。
本院認為:原、被告結婚多年,并生育有三個子女,原被告雖然有因家庭瑣事生氣現象,但雙方感情并未徹底破裂,和好有望,故原告要求與被告離婚的請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判決如下:
不準原告賈某某與被告李某離婚。
案件受理費300元,由原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一份,上訴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趙麗二〇一五年六月三日
書記員 李 樹 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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