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商民初字第910號
——河南省商水縣人民法院(2014-7-10)
(2014)商民初字第910號
原告黃某某,女,漢族,生于1986年10月16日,住商水縣。
被告張某某,男,漢族,生于1985年11月1日,住商水縣。
本院在審理原告黃某某訴被告張某某離婚糾紛一案中,原告黃莉杰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三條至規(guī)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訴處理
案件受理費200元,減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黃某某負擔。
審判員 郭自強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日
書記員 李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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