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民初字第1286號
——河南省商水縣人民法院(2015-6-11)
(2015)商民初字第1286號
原告沈某某,女,漢族,住商水縣。
被告王某某,男,漢族,住商水縣。
本院在審理原告沈某某訴被告王某某離婚糾紛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的申請符合有關法律規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五)項之規定,裁定如下:
準予原告沈某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300元,減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沈某某負擔
審判員 郭自強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書記員 李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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