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少刑初字第50號
——河南省商水縣人民法院(2015-8-3)
(2015)商少刑初字第50號
公訴機關商水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趙某某,女,住河南省商水縣。因涉嫌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罪,2015年5月25日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于2015年6月1日被商水縣公安局取保候審。
商水縣人民檢察院以商檢公訴刑訴(2015)8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趙某某犯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于2015年8月3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商水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周松雷、呂全河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趙某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商水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14年9月份。被告人趙某某開始在其家院墻外空地上種植大量罌粟種子,至2015年5月15日共長出罌粟1344株。后被商水縣公安局民警執(zhí)勤巡邏時發(fā)現,當場進行鏟除。公訴機關向本院遞交了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證人證言、書證、照片及扣押物品清單等證據,認為被告人趙某某的行為構成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罪,請求依法懲處。
被告人趙某某對指控的事實無異議。
經審理查明:2014年9月份。被告人趙某某開始在其家院墻外空地上種植大量罌粟種子,至2015年5月15日共長出罌粟1344株。后被商水縣公安局民警執(zhí)勤巡邏時發(fā)現,當場進行鏟除。
上述事實被告人趙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證人李軍國、王大婁的證言,書證:被告人的戶籍證明、無前科證明、照片及扣押物品清單等證據證實,且證據之間能夠相互印證,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趙某某非法種植罌粟,數量較大,其行為已構成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罪,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趙某某犯罪后自動到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五十二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七條、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趙某某犯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元。
(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周口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 判 員 杜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
代書記員 梁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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