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刑初字第263號
——山東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15-8-21)
(2015)平刑初字第263號
公訴機關山東省平度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劉某,農民。2013年11月6日因涉嫌犯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平度市公安局取保候審,2014年11月6日被平度市人民檢察院取保候審。2015年8月10日經本院決定逮捕,同8月21日被逮捕。現羈押于青島市第三看守所。
山東省平度市人民檢察院以平檢公刑訴(2015)16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劉某犯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山東省平度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李偉強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劉某到庭參加訴訟。2015年5月16日,公訴機關建議延期審理一次。現已審理終結。
山東省平度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13年4月份,被告人劉某從一名身份不明的女青年處轉讓了位于平度市常州路119號的保健品店及尚未售出的沒有合法有效的來歷憑證的保健品一宗。同年4月至同年10月,劉某在此店內將轉讓來的保健品對外銷售。同年10月14日,平度市公安局從劉某經營的保健品店內查獲尚未售出的保健品“vigour”4盒、“金剛偉哥”2盒、“德國黑貝”3盒、“硬到底”5瓶,以及其他保健品共計21種25盒(瓶)。經鑒定,從劉某經營的保健品店內查獲的保健品“vigour”、“金剛偉哥”、“德國黑貝”、“硬到底”中均查出含有國家禁止在保健食品中非法添加的西地那非。
庭審中,公訴人訊問了被告人,宣讀并出示了接受案登記表,破案經過,被告人供述與辯解,證人證言,書證,扣押的保健品,鑒定意見,戶籍證明等證據。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劉某銷售明知摻有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定,應當以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告人劉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罪名無異議,辯解其并不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表示認罪,要求對其從輕處罰。
經審理查明,2013年4月,被告人劉某從一名身份不明的女青年處,轉讓了位于平度市常州路119號的保健品店及尚未售出的沒有合法有效的來歷憑證的保健品一宗。同年4月至同年10月期間,劉某在此店內將轉讓來的保健品對外銷售。同年10月14日,平度市公安局從劉某經營的保健品店內查獲尚未售出的保健品“vigour”4盒、“金剛偉哥”2盒、“德國黑貝”3盒、“硬到底”5瓶,以及其他保健品共計21種25盒(瓶)。經鑒定,從劉某經營的保健品店內查獲的保健品“vigour”、“金剛偉哥”、“德國黑貝”、“硬到底”中均查出含有國家禁止在保健食品中非法添加的西地那非。2013年10月14日,被告人劉某被公安機關查獲歸案。
在訴訟過程中,被告人劉某繳納罰金人民幣2000元。
上述事實,有經庭審質證、確認的如下證據證實:
(一)物證、書證
1、平度市公安局檢查筆錄、扣押清單、隨案移送清單,證實2014年10月14日從劉某在平度市常州路119號經營的芳香茶莊、保健品店內扣押的“vigour”、“金剛偉哥”、“德國黑貝”、“硬到底”等保健品共計21種25盒(瓶)等事實。
2、隨案移送清單,證實將部分“vigour”2盒、“金剛偉哥”1盒、“德國黑貝”2盒、“硬到底”4盒隨案移送的事實。
3、受案登記表、破案經過,證實案件偵破過程等事實。
4、個體登記信息查詢結果、辦案說明,證實平度市常州路119號的個體登記信息為孫永軍及其登記時間、并經營電腦及配件零售維修;個體登記信息人張彬及其登記時間,并經營電腦、手機及配件、電子產品零售;沒有李淑華在此登記信息的事實。
5、戶籍證明,證實被告人劉某身份的事實
(二)證人官某證言,證實在其位于平度市常州路119號租房經營茶葉并經營保健品的是個女的,姓劉,是2012年4月份開始租的,每月500元房租,是從她前面一個叫李淑華的轉來的,聽她說保健品是轉給她的等事實。
(三)被告人劉某供述,一是證實2012年4月份,一個姓李的女的將位于平度市常州路119號保健品店,包括出租房、地面設施、保健品全部轉租給她,共支付轉讓費、房費、貨物共計七千余元,女子哪里人沒有問,房東是官某,保健品自己沒有進貨,誰買就賣給誰,自己沒有營業執照;二是證實期間自己賣了保健品的數量、名稱、價格等事實。
(四)鑒定意見,證實扣押劉某經營的保健品“vigour”2盒、“金剛偉哥”1盒、“德國黑貝”2盒、“硬到底”4盒檢出西地那非的事實。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銷售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保健食品,其行為已構成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應受刑罰處罰。被告人劉某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行為,當庭自愿認罪,可以從輕處罰。公訴機關指控成立,適用法律得當,本院予以支持。關于被告人劉某辯解自己不知道保健品中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意見,經查,一,其經銷保健食品沒有向行政機關辦理任何批準經營的證照和許可,屬非法經銷;二,其經銷的保健食品沒有合法有效的來歷憑證,無證據證實其經銷的保健食品的來源,無證據證實其經銷的保健食品系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保健食品,且其非法經銷達之久。因此,公訴機關指控其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并無不當,其辯解意見不成立,本院不予采信。綜合本案的基本案情、量刑情節等因素,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劉某犯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21日起,至2016年2月20日止。罰金已繳納二千元,余額限于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繳納。)
二、隨案移送的保健品“vigour”2盒、“金剛偉哥”1盒、“德國黑貝”2盒、“硬到底”4盒依法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審 判 長 耿擁軍
人民陪審員 張淑敏
人民陪審員 劉煥閣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書 記 員 孫 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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