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刑初字第705號
——山東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15-8-13)
(2015)平刑初字第705號
被告人的
基本情況
被告人徐某某,農民。2015年4月21日因涉嫌盜竊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7日被逮捕。現羈押于平度市看守所。
被告人滕順堂,農民。2015年4月21日因涉嫌盜竊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7日被逮捕。現羈押于平度市看守所。
判決結果
一、被告人徐某某犯盜竊罪,判處拘役五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從2015年4月21日起,至2015年9月20日止。罰金已交納。)
被告人滕順堂犯盜竊罪,判處拘役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從2015年4月21日起,至2015年8月20日止。罰金已交納。)
二、退賠款6610元,退給平度市新河鎮灰埠村滕云峰。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員 崔美艷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
書記員 潘 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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