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菏牡刑初字第253號
——山東省菏澤市牡丹區人民法院(2015-7-15)
(2015)菏牡刑初字第253號
公訴機關山東省菏澤市牡丹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高某,曾用名高飛,無業。因犯故意毀壞公私財物罪于2005年11月7日,被本院判處拘役五個月。因本案于2014年5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取保候審。
被告人秦某,個體。因本案于2014年5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取保候審。
被告人馬某甲,無業。因本案于2014年7月31日被取保候審。
被告人彭某,曾用名彭巖,無業。因本案于2014年6月24日被取保候審。
山東省菏澤市牡丹區人民檢察院以菏牡檢公刑訴(2015)21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高某、秦某、馬某甲、彭某犯賭博罪,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山東省菏澤市牡丹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趙艷婕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高某、秦某、馬某甲、彭某到庭參加訴訟,F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高某、秦某、馬某甲、彭某于2013年12月至2014年1月份,以營利為目的,通過提供資金、場所、賭具、發放出場費等方式,召集司某、程某、黃某等人先后多次在菏澤市牡丹區何樓辦事處卞廟村彭某家的地下室、牡丹區李村鎮高寨村高某老家的居民院落內進行賭博,參賭人員10余人,賭資數額累計92萬元。
上述事實,被告人高某、秦某、馬某甲、彭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證人黃某、程某、司某、馬某乙、趙某等人的證言,辨認筆錄及照片,菏澤市牡丹區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菏澤市公安局牡丹分局出具的現場檢測報告書,扣押物品清單及沒收票據、賭場現場照片、抓獲經過、戶籍證明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高某、秦某、馬某甲、彭某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其行為均已構成賭博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納;被告人高某、秦某、馬某甲、彭某歸案后,認罪態度較好,依法可從輕處罰;被告人高某、秦某、馬某甲、彭某積極繳納罰金,依法可酌情對其從輕處罰,對被告人高某、秦某、馬某甲、彭某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可依法宣告緩刑。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高某犯賭博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五萬元。
二、被告人秦某犯賭博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三萬元。
三、被告人馬某甲犯賭博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三萬元。
四、被告人彭某犯賭博罪,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二萬元。
(緩刑考驗期限,均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均已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山東省菏澤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楊鴻雁
審 判 員 吳海濤
人民陪審員 周廣波
0二○一五年七月十日
書 記 員 張艷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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