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鄒刑初字第129號
——山東省鄒平縣人民法院(2015-7-22)
(2015)鄒刑初字第129號
公訴機關山東省鄒平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高某。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月9日被鄒平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3日被鄒平縣公安局逮捕,F羈押于鄒平縣看守所。
辯護人于思思,國浩律師(濟南)事務所律師。
鄒平縣人民檢察院以鄒檢公刑訴(2015)10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高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鄒平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王成文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高某及其辯護人于思思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鄒平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15年1月6日16時10分左右,被告人高某無證駕駛魯A×××××號轎車,沿鄒平縣城會仙二路由東向西行駛至會仙二路國際商貿城西路口,與由北向南騎電動車行駛的李某發生碰撞,致李某嚴重顱腦損傷經搶救無效死亡。鄒平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依法認定,被告人高某負事故全部責任。
事故發生后,被告人高某將李某抱上一輛出租車并駕車跟隨至鄒平縣人民醫院,后駕車逃離。
對上述指控,公訴機關向法庭提供了書證、鑒定意見、證人證言、勘驗檢查筆錄等證據。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高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負事故全部責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為構成交通肇事罪。提請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規定定罪處罰,并建議對被告人高某在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期間量刑。
被告人高某對公訴機關指控其犯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對所出示的證據無異議,無辯解意見。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是:被告人高某主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從輕處罰;積極賠償被害人近親屬損失,取得被害人近親屬的諒解,可從輕處罰;建議對被告人高某適用緩刑。
經審理查明,2015年1月6日16時10分左右,被告人高某無證駕駛魯A×××××號轎車,沿鄒平縣城會仙二路由東向西行駛至會仙二路國際商貿城西路口,因未讓右方道路來車先行,與由北向南行駛的李某所騎電動車發生碰撞,致李某嚴重顱腦損傷經搶救無效死亡。經鄒平縣公安局法醫鑒定,李某損傷頭部較為嚴重,左下肢多處皮下出血及皮膚裂創,其損傷交通事故中可以形成,符合交通事故致嚴重顱腦損傷而死亡。鄒平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依法認定,被告人高某負事故全部責任。
事故發生后,被告人高某將李某抱上一輛出租車并駕車跟隨至鄒平縣人民醫院,后駕車逃離。2015年1月8日,被告人高某主動到鄒平縣公安局事故科投案。
2015年7月2日,被告人高某的近親屬與被害人近親屬達成協議,由高某在民事訴訟賠償范圍之外再支付被害人近親屬撫慰金100000元,協議簽訂當日支付60000元,剩余40000元于2016年4月30日之前一次性付清。被害人近親屬為被告人高某出具諒解書,對其表示諒解,同意對其從輕處罰。
2015年7月13日,本院作出(2015)鄒少民初字第13號民事調解書,被告人高某與被害人近親屬、車主宋某達成調解協議,由被告人高某一次性賠償被害人近親屬各項損失184380元,宋某一次性賠償被害人近親屬各項損失124000元;被告人高某的上述賠償款項由宋某先行墊付,即宋某于2015年7月17日前一次性賠償被害人近親屬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死亡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喪葬費、精神損害撫慰金、誤工費、護理費等各項損失共計308380元。2015年7月14日,宋某向本院交納過付款308380元。
上述事實,有經庭審舉證、質證的下列證據予以證實:
證人證言
1、證人王某證言,證實2015年1月6日15時40分左右,他看到一輛電動自行車由北向南過路口與一輛由東向西行駛的黑色別克轎車相撞。轎車停下后,一名小平頭、胖胖的男子從駕駛員位置上下來,把受傷的女子拖到路北邊,攔住一輛出租車并把傷者抱到出租車上,轎車上下來一名瘦高個男子,瘦高個男子坐在出租車上走了,小平頭男子駕駛轎車跟著出租車走的。
2、證人趙某證言,證實2015年1月6日16時左右,她駕駛出租車行駛到會仙二路國際商貿城西邊的路口時,一名胖胖的男子攔住車,將一名傷者送上出租車。過了宏城集團路口,她看到后面的車輛沒有跟上,掉頭行駛后在宏城集團路口路邊發現了那輛轎車,駕駛員在車后面撿東西。后來,她和上述轎車一起行駛到燒烤一條街西頭,那輛轎車停在七天連鎖酒店門口,轎車駕駛員稱自己的車壞了需要修理,并將自己的手機給了乘坐出租車的男子,她將人載到鄒平縣醫院之后離開。那輛車為黑色轎車,車牌號為魯A×××××。
3、證人宋某證言,證實他是肇事車輛的實際車主。發生事故后,他聯系過高某,高某稱事故發生時自己在車上,事故發生后高某把被害人送到醫院并和被害人家屬通過電話、見過面。
4、證人鄒某證言,證實他是魯帝汽車修理廠的工作人員。停在魯帝汽車修理廠的魯A×××××號轎車是一名男子送修的,聯系電話為187××××2222,通過辨認照片他確認該名男子為高某。
5、證人劉某證言,證實被害人李某是他的妻子。2015年1月6日下午事故發生后,他趕到醫院,高某稱肇事方有人下了病危通知書,需要轉院,并留下聯系方式,后來就聯系不上了。
(二)勘驗、檢查、辨認筆錄
1、鄒平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勘查筆錄、方位圖、現場照片,證實事故現場的情況。
2、劉某辨認筆錄,證實經劉某辨認,在醫院與其聯系并留下手機號碼的人為被告人高某。
(三)鑒定意見
1、鄒平縣人民醫院司法鑒定所于2015年1月16日出具的鄒醫司鑒所(2015)臨鑒字第013號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通知書,證實李某本次交通事故致重型顱腦損傷,構成人體損傷重傷一級。該鑒定意見已告知被告人高某、被害人親屬。
2、鄒平縣公安局(鄒)公(刑)尸鑒字(2015)015號法醫學尸體檢驗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通知書,證實李某車禍受傷后深度昏迷,雙側瞳孔不等大,有腦疝癥狀,CT檢查見蛛網膜下腔出血,其損傷頭部較為嚴重,左下肢多處皮下出血及皮膚裂創,其損傷交通事故中可以形成。李某符合交通事故致嚴重顱腦損傷而死亡。該鑒定意見已告知被告人高某、被害人親屬。
3、山東理工大學交通安全司法鑒定所山理工交通安全司法鑒定所(2015)痕鑒字ZP0123號司法鑒定檢驗意見書、鑒定意見通知書,證實事故現場散落物是在外力(撞擊)作用下從魯A×××××號轎車右前翼子板內襯脫落的整體分離物。事故發生時魯A×××××號轎車沿會仙二路由東向西行駛至國際商貿城西路口,恰遇由道路北側路口駛出向南行駛的二輪電動車,魯A×××××號轎車右前部與二輪電動車前部發生接觸碰撞,導致二輪電動車倒地并向西北方向滑移,造成道路交通事故。該鑒定意見已告知被告人高某、被害人親屬。
4、鄒平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鄒公交認字(2015)第00006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及送達回執,證實高某無證駕駛機動車,未讓右方道路來車先行的違法行為,是造成此次事故的全部原因。被告人高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李某無事故責任。該鑒定意見已告知被告人高某、被害人親屬。
(四)書證
1、受案登記表一份,證實2015年1月6日16時29分,群眾匿名報警,稱在鄒平縣會仙二路一電動自行車與一輛汽車發生事故。鄒平縣公安局于當日立案受理。
2、駕駛人信息查詢、機動車信息查詢各一份,證實高某未查詢到駕駛證信息。魯A×××××號轎車登記車主為董孝寧。
3、常住人口詳細查詢結果一份,證實被告人高某的出生年月日、公民身份號碼、家庭住址等戶籍信息情況,案發時已達刑事責任年齡。
4、歸案情況說明一份,證實2015年1月8日10時左右,被告人高某到鄒平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事故科投案。
5、協議書、諒解書、本院民事調解書、過付款單據各一份,證實2015年7月2日,被告人高某的近親屬與被害人近親屬達成協議,由高某在民事訴訟賠償范圍之外再支付被害人近親屬撫慰金100000元,協議簽訂當日支付60000元,剩余40000元于2016年4月30日之前一次性付清。被害人近親屬為被告人高某出具諒解書,對其表示諒解,同意對其從輕處罰。2015年7月13日,本院作出(2015)鄒少民初字第13號民事調解書,被告人高某與被害人近親屬、車主宋某達成調解協議,由被告人高某一次性賠償被害人近親屬各項損失184380元,宋某一次性賠償被害人近親屬各項損失124000元;被告人高某的上述賠償款項由宋某先行墊付,即宋某于2015年7月17日前一次性賠償被害人近親屬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死亡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喪葬費、精神損害撫慰金、誤工費、護理費等各項損失共計308380元。2015年7月14日,宋某向本院交納過付款308380元。
(五)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被告人高某供述其作案的時間、地點、手段等情節與上述證據能相互印證。
以上證據經當庭質證認證,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被告人高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負事故的全部責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為構成交通肇事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予追究刑事責任。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確認。
被告人高某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從輕處罰;賠償被害人近親屬損失,取得被害人近親屬諒解,可酌定從輕處罰;適用緩刑對其居住的社區無重大不良影響,故可對其從輕處罰并宣告緩刑。辯護人提出被告人高某系自首,賠償被害人近親屬損失并取得諒解,可對其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的辯護意見成立,本院予以采納。
公訴機關建議以交通肇事罪,對被告人高某在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期間量刑的意見適當,本院予以采納。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第七十六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高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山東省濱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七份。
審 判 長 趙鳳芹
人民陪審員 陳玉金
人民陪審員 張 卓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書 記 員 李俊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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