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刑初字第345號
——山東省新泰市人民法院(2015-8-25)
(2015)新刑初字第345號
公訴機關新泰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靳某某,因盜竊,2011年1月23日被新泰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罰款一千元。因盜竊,2013年4月27日被新泰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盜竊罪,2015年4月11日被新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5月14日被逮捕,現羈押于新泰市看守所。
新泰市人民檢察院以新檢公刑訴(2015)39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靳某某犯盜竊罪,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于同年8月24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新泰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馮晨光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靳某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14年4月至2015年3月,被告人靳某某在新泰市羊流鎮盜竊他人隨身攜帶的財物兩次,其中盜竊他人手機兩部價值2340元、盜竊現金80余元。2015年4月10日,靳某某被新泰市公安局民警傳喚到案。
1、2014年4月11日,被告人靳某某竄至新泰市羊流鎮商業街西首聯華超市門口,竊取被害人和某某隨身攜帶的女式手提包一個,包內有價值2070元的步步高牌510T手機一部,現金80余元。新泰市公安局于2015年5月18日將步步高牌510T手機發還被害人和某某。
2、2015年3月31日,被告人靳某某竄至新泰市羊流鎮羊流集,竊取被害人張某隨身攜帶的價值270元的歐齊牌手機一部。新泰市公安局于2015年8月5日將歐齊牌手機發還被害人張某。
上述事實被告人靳某某在庭審過程中無異議,并經當庭舉證、質證的被害人和某某、張某陳述,證人羅某某證言,新泰市公安局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發破案經過、工作說明、行政處罰決定書、靳某某戶籍證明工作說明、搜查筆錄、扣押物品清單及照片、發還清單,被盜手機照片,新泰市價格認證中心泰新價鑒字(2015)029號涉案物品價格鑒定(認證)結論書、鑒定意見通知書,被告人靳某某供述等證據證實,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被告人靳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公共場所盜竊他人隨身攜帶的財物,其行為構成盜竊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及犯罪事實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歸案后認罪態度較好,具有坦白情節,可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五十二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靳某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三千元。
(刑期自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一日,即自2015年4月10日至2015年10月9日止。罰金限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山東省泰安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員 劉平嶺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書記員 趙雯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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