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月刑初字第145號
——江西省鷹潭市月湖區人民法院(2015-9-1)
(2015)月刑初字第145號
公訴機關鷹潭市月湖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杜XX,女,1964年X月X日生,身份證號碼(略)。因涉嫌開設賭場罪,于2014年10月22日被鷹潭市公安局月湖分局取保候審。
鷹潭市月湖區人民檢察院以鷹月檢公訴刑訴(2015)10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杜XX犯開設賭場罪,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鷹潭市月湖區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熊熙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杜XX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
2014年9月6日,被告人杜XX在其所開設的“康盛動漫”游戲機室內(位于鷹潭市百佳城一區眼鏡市場東西G-A20-11軸線一店面),將1組8臺“五星宏輝”賭博機與1組8臺“龍騰四海”賭博機擺放在該游戲室內供人賭博。2014年10月13日,鷹潭市公安局月湖分局民警在進行日常檢查時,當場查獲上述二組賭博機及正在“五星宏輝”賭博機上參賭人員諶XX、徐XX。
2014年10月22日,被告人杜XX到鷹潭市公安局月湖分局治安大隊投案,并如實供述了其開設賭博機供人賭博的事實。
上述事實,被告人杜XX在庭審時不持異議并自愿認罪,且有下列經庭審舉證、質證并經本院確認的證據予以證明:
歸案說明、行政處罰決定書、收繳物品清單、“康盛動漫”現場照片、設備認定書、企業變更信息、公司設立等信息、房屋租賃合同、常住人口信息表、“康盛動漫”被查處資料;證人胡XX、龔XX、黃XX、徐XX、諶XX的證言;被告人杜XX的供述與辯解;檢查筆錄等證據。
本院認為,被告人杜XX以營利為目的,在其經營的游戲室內設置多臺賭博機供他人賭博,其行為構成開設賭場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杜XX案發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了自己開設賭場的犯罪事實,屬自首,可依法從輕處罰。據此,根據被告人杜XX的犯罪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及危害后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利用賭博機開設賭場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二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杜XX犯開設賭場罪,判處管制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罰金已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鷹潭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余騰飛
人民陪審員 李 莉
人民陪審員 李舒陽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代理書記員 鄒文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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