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麗蓮刑初字第428號
——浙江省麗水市蓮都區人民法院(2015-7-2)
(2015)麗蓮刑初字第428號
公訴機關麗水市蓮都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蔣某,經商。曾因尋釁滋事,于1992年12月22日被勞動教養一年六個月;又因聚眾賭博,于2003年9月17日被勞動教養一年三個月。因本案,于2015年3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7日被逮捕,同年7月2日被取保候審。
被告人付某,無業。因本案,于2015年3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7日被取保候審。
被告人陳某甲,農民。因本案,于2015年3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7日被取保候審。
被告人蘭某,農民。因本案,于2015年3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7日被取保候審。
麗水市蓮都區人民檢察院以麗蓮檢刑訴(2015)38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蔣某、付某、陳某甲、蘭某犯開設賭場罪,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麗水市蓮都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林穎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蔣某、付某、陳某甲、蘭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15年2月19日至2月21日,被告人蔣某在麗水市蓮都區古城路“城市月光”咖啡廳、麗水市蓮都區天河商貿公司開設賭場,供他人聚眾賭博,從中抽頭盈利,共獲利人民幣2000元。被告人陳某甲、蘭某在賭場中負責站桌角抽頭。
2015年3月7日至3月11日,被告人蔣某、付某在麗水市蓮都區古城路53號“新金融”公司內開設賭場,供他人聚眾賭博,從中抽頭盈利,共獲利人民幣13600余元。其中,被告人蔣某占80%股份,被告人付某占20%股份。被告人陳某甲、蘭某在賭場中負責站桌角抽頭。
2015年3月11日,公安民警在麗水市蓮都區古城路53號“新金融”公司當場查獲該賭場,抓獲被告人蔣某、付某、陳某甲、蘭某和參賭人員,并從參賭人員身上查扣賭資共計人民幣18500元,從現場其它的房間內查扣無人認領款項人民幣431300元。
被告人蔣某、付某、陳某甲、蘭某的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的規定,構成開設賭場罪。被告人蔣某、付某是主犯;被告人陳某甲、蘭某是從犯。提請依法判處。
另查明:被告人蔣某、付某、陳某甲、蘭某歸案后主動向公安機關分別繳納了贓款人民幣15000元、6700元、19800元、1400元。
上述事實,被告人蔣某、付某、陳某甲、蘭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均無異議,且有公訴機關提供并經庭審質證的下列證據:1、人口基本信息;2、被告人蔣某、付某、陳某甲、蘭某的供述與辯解;3、證人陳某乙、許某、章某、湯某的證言;4、辨認筆錄;5、檢查筆錄;6、扣押決定書、扣押款說明;7、現場指認筆錄;8、行政處罰決定書;9、證據保全決定書、證據保全清單;10、情況說明;11、無主賭資收繳說明;12、收繳物品清單;13、勞動教養決定書等予以證實,證據確實充分,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蔣某、付某以營利為目的,分別結伙在自己的經營場所內開設賭場,供他人進行聚眾賭博,并從中抽頭漁利;被告人陳某甲、蘭某明知被告人蔣某、付某開設賭場供他人聚眾賭博,而幫助負責在賭場內抽頭,并從中獲取非法收益,四被告人的行為均已構成開設賭場罪。公訴機關指控各被告人的罪名及認定的事實成立,證據確鑿、充分,提請依法懲處各被告人的意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蔣某曾因賭博行為被處以勞動教養,具有前科情節,酌情予以從重處罰。在開設賭場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蔣某、付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陳某甲、蘭某起次要或輔助作用,是從犯,依法應當予以從輕處罰。被告人蔣某、付某、陳某甲、蘭某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當庭自愿認罪,依法可予以從輕處罰。被告人蔣某、付某、陳某甲、蘭某歸案后主動向公安機關上繳違法所得的贓款,可酌情予以從輕處罰。根據被告人蔣某的前科情況,本案的犯罪事實、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歸案后的認罪態度、贓款上繳情況、悔罪表現等情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一條、第四十五條、第五十二條、第七十二條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蔣某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5000元(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二、被告人付某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5000元(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三、被告人陳某甲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7000元(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四、被告人蘭某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7000元(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五、被告人蔣某、付某、陳某甲、蘭某被公安機關扣押的違法所得,以及本案被公安機關扣押的賭資等款項,予以追繳或沒收,由扣押機關直接上交國庫。
上述款項限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麗水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判員 闕少萍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日
書記員 魏小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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