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麗蓮刑初字第522號
——浙江省麗水市蓮都區人民法院(2015-8-4)
(2015)麗蓮刑初字第522號
公訴機關麗水市蓮都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張某。因本案,于2015年5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0日被逮捕,同年8月4日被取保候審。
麗水市蓮都區人民檢察院以麗蓮檢刑訴(2015)46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張某犯故意傷害罪,于2015年7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麗水市蓮都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鄭茂芬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張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15年5月19日晚21時左右,被害人翟某因懷疑其妻子與被告人張某有不正當男女關系,故在電話中辱罵張某,后兩人約好在麗水經濟開發區仙霞路107號浙江東航傳動有限公司門口見面,被告人張某駕駛車牌為渝F×××××長安牌小車帶著張柳等三人到浙江傳動有限公司門口,在門口張某等人與翟某發生扭打,在扭打過程中張某用刀將翟某的腹部和右肩捅傷,后駕車和張柳等人逃離現場。經法醫鑒定,翟某的傷勢為輕傷二級。2015年5月26日,被告人張某與被害人翟某達成和解協議并賠償人民幣六萬元。次日,被告人張某到麗水市公安局經濟開發區分局投案自首。被告人張某的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的規定,構成故意傷害罪。被告人張某有自首情節。提請依法判處。
上述事實,被告人張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公訴機關提供并經庭審質證的下列證據:1、戶籍信息;2、被告人張某的供述和辯解;3、被害人翟某陳述;4、證人馮某、胡某、王某等人的證言;5、麗公法傷鑒字(2015)112號法醫學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書;6、勘驗、檢查筆錄;7、歸案經過;8、和解協議書、諒解書、收條等予以證實,證據確實充分,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因男女關系之事遭到被害人在電話中辱罵后,未能控制自己的情緒,糾集多人在約好見面的地點與被害人發生了扭打,在扭打的過程中用刀致被害人輕傷二級,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的罪名及認定的事實成立,證據確鑿、充分,提請依法懲處被告人的意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張某糾集多人,并故意用刀傷害他人身體要害部位,酌情予以從重處罰。被告人張某犯罪以后自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予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張某在案發后與被害人達成和解協議,履行了全部賠償義務,并取得了被害人不予追究責任的書面諒解,可酌情予以從輕處罰。根據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歸案后的認罪態度、賠償了被害人損失、取得諒解等情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第四十五條、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張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麗水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判員 闕少萍
二〇一五年八月四日
書記員 魏小云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