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麗蓮刑初字第470號
——浙江省麗水市蓮都區人民法院(2015-7-29)
(2015)麗蓮刑初字第470號
公訴機關麗水市蓮都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闕某,農民。因本案,于2015年1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3日被逮捕,同年2月10日被取保候審。
麗水市蓮都區人民檢察院以麗蓮檢刑訴(2015)43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闕某犯信用卡詐騙罪,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麗水市蓮都區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陳飛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闕某到庭參加訴訟,F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08年6月19日,被告人闕某在中國銀行麗水市分行辦理了一張額度為人民幣20000元的信用卡(卡號62×××34)。2013年7月6日開始惡意透支該信用卡。后經中國銀行麗水市分行多次電話、短信、信函、上門、登報等方式催討,仍未清償透支款項。截止案發,惡意透支本金人民幣16488.02元。
2008年3月10日,被告人闕某在中國建設銀行麗水分行辦理一張汽車準貸記卡(卡號43×××07)。2014年4月7日起惡意透支該卡,后中國建設銀行麗水分行工作人員經電話、上門、信函等方式多次催收,仍未清償透支款項。截止案發,惡意透支本金人民幣29800.83元。
歸案后,被告人闕某家屬于2015年1月21日向中國銀行還款人民幣16470元,取得中國銀行麗水市分行的諒解;于2015年2月16日向中國建設銀行麗水分行還款人民幣30000元,取得建設銀行麗水市分行的諒解。
被告人闕某的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的規定,構成信用卡詐騙罪。提請依法判處。
上述事實,被告人闕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公訴機關提供并經庭審質證的下列證據:1、戶籍證明;2、被告人闕某的供述;3、證人趙某的證言;4、視聽資料;5、報案書;6、受案登記表;7、抓獲經過;8、交易明細;9、辦卡材料;10、催收電子檔案;11、寄件記錄;12、信封;13、通知單;14、上門催收單;15、催收公告;16、還款證明;17、客戶回單;18、存款憑條;19、諒解書等予以證實,證據確實充分,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闕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惡意透支信用卡,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信用卡詐騙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闕某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當庭自愿認罪,且已退清贓款,并取得銀行的諒解,依法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四十五條、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闕某犯信用卡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0元(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限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麗水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判員 李建平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書記員 魏小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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