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平刑初字第693號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2015-8-17)
(2015)嘉平刑初字第693號
公訴機關平湖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沈某甲,個體。因犯假冒注冊商標罪,于2014年12月被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四個月、緩刑三年,并處罰金100000元。因本案,于2015年4月1日被平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7日被依法逮捕。現羈押于平湖市看守所。
辯護人俞國華,浙江東港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沈某乙,曾用名沈徐孝,個體開淘寶店。因本案,于2015年4月1日被平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0日轉取保候審。
被告人趙某,個體開淘寶店。因本案,于2015年4月1日被平湖市公安局保候審。
被告人俞某,個體開淘寶店。因本案,于2015年4月1日被平湖市公安局取保候審。
平湖市人民檢察院以平檢公訴刑訴(2015)60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沈某甲、沈某乙、趙某、俞某犯假冒注冊商標罪,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同日受理,并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平湖市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張潮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沈某甲、沈某乙、趙某、俞某及辯護人俞國華均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
2014年10月以來,被告人沈某乙、趙某在未經百家好(上海)時裝有限公司授權使用“BASICHOUSE”注冊商標及未經地素時尚股份有限公司授權使用“DΛZZLE”注冊商標的情況下,由被告人沈某乙負責購買服裝面輔料、下單生產,被告人趙某負責網上銷售,被告人沈某甲、俞某在開設的服裝加工作坊內幫助被告人沈某乙、趙某加工生產假冒“BASICHOUSE”商標的女式羽絨服380余件、生產假冒“DΛZZLE”商標的格子呢大衣280余件。后被告人沈某乙、趙某通過開設的淘寶店將生產的羽絨服及格子呢大衣分別以398元、238元每件的價格予以銷售,非法經營數額共計217000余元。
另查明,從被告人沈某甲處扣押假冒的“BASICHOUSE”牌羽絨服1件、假冒的“DΛZZLE”牌格子呢大衣4件;被告人沈某甲檢舉他人犯罪,并已查證屬實。
上述犯罪事實,四被告人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報案材料、辨認筆錄、證明、產品鑒定報告、營業執照、商標注冊材料、搜查證及搜查筆錄、扣押物品清單、案發經過、情況說明、違法犯罪經歷查詢證明、前科刑事判決書、身份證明等證據予以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沈某乙、趙某、沈某甲、俞某未經“BASICHOUSE”及“DΛZZLE”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標識,四被告人的非法經營數額為217000余元,屬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罪,系共同犯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應予支持。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沈某乙等人生產假冒的“BASICHOUSE”商標的女式羽絨服400余件,經查,被告人沈某乙、趙某均供述下單生產400余件,但實際生產出380余件,故本院就低認定380件,辯護人對此提出的辯護意見予以采納。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沈某乙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被告人趙某、沈某甲、俞某起次要作用,是從犯,依法應當減輕處罰。被告人沈某乙、趙某、俞某在歸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沈某甲當庭自愿認罪,可酌情從輕處罰,且其有立功情節,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沈某甲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發現漏罪,依法應當撤銷緩刑,實行數罪并罰。本院認為對被告人沈某乙、趙某、俞某適用緩刑不致再危害社會,可依法適用緩刑,被告人沈某甲的辯護人提出對被告人沈某甲適用緩刑,對此本院認為被告人沈某甲在取保候審期間又繼續犯罪,主觀惡性較大,對其適用緩刑不妥,辯護人對此提出的辯護意見不予采納。據此,為懲治犯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八條、第七十七條、第六十九條,第七十二條第一、三款,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一條、第二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沈某甲犯假冒注冊商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并處罰金45000元;撤銷前罪緩刑部分,與前罪判處的有期徒刑二年四個月,并處罰金100000元并罰(其中已繳納80000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年十個月,并處罰金145000元(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1日起至2018年1月31日止);
二、被告人沈某乙犯假冒注冊商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并處罰金110000元;
三、被告人趙某犯假冒注冊商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四個月、緩刑三年,并處罰金60000元;
四、被告人俞某犯假冒注冊商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50000元;
上述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款限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五、扣押的假冒的“BASICHOUSE”牌羽絨服1件、假冒的“DΛZZLE”牌格子呢大衣4件,由扣押機關依法予以沒收。
被告人沈某乙、趙某、俞某回到社區后,應當遵守法律、法規,服從監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勞動,做一名有益社會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嘉興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陳 曉
人民陪審員 金 蘭
人民陪審員 蔣錫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書 記 員 呂貝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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