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溫平刑初字第801號
——浙江省平陽縣人民法院(2015-8-4)
(2015)溫平刑初字第801號
公訴機關浙江省平陽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陳某(綽號老八),無業。因涉嫌犯開設賭場罪于2015年3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被逮捕。現羈押于平陽縣看守所。
平陽縣人民檢察院以溫平檢公訴刑訴(2015)50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陳某犯開設賭場罪,于2015年7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公訴機關指派代理檢察員張鴿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陳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14年8月初開始,被告人陳某伙同張亞輝、何新委、陳潔(均另案處理)經預謀后,在位于平陽縣昆陽鎮后垟村IA21-C0061號出租房內,擺設桌子供他人以“骨牌九”的形式進行賭博,并從中抽取頭薪。其中,被告人陳某系股東,負責提供場地及駕車接送賭客。至同月20日晚,該賭場被公安機關查獲,當場查獲賭客24人,并繳獲賭資人民幣63105元。
上述事實,被告人陳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其以前供述,同案犯張亞輝、何新委、陳潔等供述,證人呂某的證言,檢查筆錄,辨認筆錄,行政處罰決定書,收繳物品清單,戶籍信息,到案情況說明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陳某以營利為目的,結伙開設賭場供人賭博,并從中抽頭漁利,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開設賭場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陳某能自愿認罪,本院酌情予以從輕處罰。公訴機關提出對被告人的量刑建議,予以采納。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陳某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罰金限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繳納。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30日起至2015年11月29日止。)
如不服本判決,可于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徐錦碧
人民陪審員 熊 峰
人民陪審員 黃紀安
二〇一五年八月四日
代書 記員 溫從劍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