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溫平刑初字第887號
——浙江省平陽縣人民法院(2015-8-19)
(2015)溫平刑初字第887號
公訴機關浙江省平陽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王某,曾用名王高杰,務工。曾因犯故意傷害罪于2014年6月19日被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2015年3月18日刑滿釋放。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6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被逮捕。現羈押于平陽縣看守所。
平陽縣人民檢察院以溫平檢公訴刑訴(2015)56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公訴機關指派代理檢察員張鴿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王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平陽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15年5月19日晚7時21分許,被告人王某駕駛浙C×××××號小型轎車由平陽縣昆陽鎮蒙洋新村B幢3單元往昆陽鎮坡南方向行駛,行經蒙洋新村B、F幢間南側路口左拐彎時,因對路面行人動態觀察不周,以致車輛左側刮碰行人嚴某,導致嚴某受傷經救治無效于同年6月9日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經鑒定,嚴某因遭受交通事故造成顱腦嚴重損傷,最終導致呼吸循環衰竭死亡。被告人王某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
案發后,被告人王某在事故現場向交警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在本院審理過程中,被告人王某的親屬已代為調解賠償被害人嚴某親屬經濟損失共計人民幣212000元,并取得諒解。
上述事實,被告人王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其以前供述,證人廖某、林某、崔某等證言,現場勘查筆錄,辨認筆錄,行車記錄視頻,駕駛證,行駛證,車輛保險信息,呼氣酒精測試單,死亡證明,車輛技術鑒定意見書,法醫學尸體檢驗鑒定書,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戶籍信息,到案情況說明,道路交通事故賠償憑證,諒解書,調解協議書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駕駛機動車發生致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負事故全部責任,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交通肇事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鑒于被告人王某犯罪后能自首,且其親屬代為調解賠償被害人親屬的經濟損失及取得諒解,有悔罪表現,本院依法和酌情予以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于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員 徐錦碧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代書記員 溫從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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