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漣刑初字第00147號
——江蘇省漣水縣人民法院(2015-6-17)
(2015)漣刑初字第00147號
公訴機關漣水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王某,個體戶。被告人王某因涉嫌犯危險駕駛罪,于2015年1月16日被取保候審。因本案,于2015年6月17日被逮捕。現羈押于漣水縣看守所。
漣水縣人民檢察院以漣檢訴刑訴(2015)12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某犯危險駕駛罪,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漣水縣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紀娟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王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15年1月7日21時許,被告人王某酒后駕駛蘇H×××××號轎車,從漣水縣體育館回家,沿漣水縣漣城鎮漣洲路由北向南行駛至漣洲橋北側20余米處,撞到道路西側綠化帶,被民警現場查獲。經鑒定,被告人王某血樣中乙醇含量為219mg/100ml。
上述事實,被告人王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證人何某、趙某等人證言、血樣提取登記表、淮安市公安局出具的血醇檢驗鑒定報告、手機通話記錄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王某犯危險駕駛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犯罪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公訴機關所提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采納。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三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被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17日起至2015年8月16日止。罰金人民幣二千元,限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履行)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蘇省淮安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員 陳建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書記員 胡亞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