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四西民一初字第91號
——吉林省四平市鐵西區人民法院(2015-7-27)
(2015)四西民一初字第91號
原告王某某,女,現住吉林省四平市鐵西區。
被告朱某某,男,現住遼寧省大連市開發區。
本院在審理原告王某某訴被告朱某某離婚糾紛一案中,因原告王某某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三條的規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訴處理。
本案受理費300元,減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負擔。
審判員 牛云鶴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書記員 楊 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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