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沁刑初字第28號
——山西省沁水縣人民法院(2015-4-20)
(2015)沁刑初字第28號
公訴機關沁水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岳某某,男。無前科。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4年11月14日被沁水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4日經沁水縣人民檢察院批準被逮捕。現羈押于沁水縣看守所。
辯護人王某某,山西某某律師事務所律師。
沁水縣人民檢察院以沁檢公訴刑訴(2015)2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岳某某犯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1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沁水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張沁林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岳某某及其辯護人王某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沁水縣人民檢察院起訴書指控:2014年5月28日,岳某某和馬某某、程某(另案處理)等人受山西東方建銀投資有限公司委托,欲將沁水縣嘉峰鎮潘莊村張某某拖欠購機款的斗山牌300型挖掘機扣回。5月29日凌晨0時許,岳某某等人駕駛晉L11A55號越野車去到沁水縣鄭莊鎮順世達鑄業公司,將停放于該公司附近的挖掘機偷開下山。該公司員工李某某發現后進行阻攔,岳某某等人即采取暴力、威脅等手段,強行將李某某帶上晉L11A55號越野車挾持至長治境內,途中岳某某等人對李某某進行了毆打。凌晨3時許,岳某某等人駕車行至長晉高速晉城與長治交界路段后,岳某某等人在路邊再次對李某某進行毆打,將李棄之路邊后駕車逃離。經鑒定,李某某頭面部損傷為輕微傷,胸部損傷為輕傷二級。
針對上述事實,公訴機關列舉了相關證據予以證實,認為被告人岳某某的行為已構成非法拘禁罪,提請依法判處。
被告人岳某某當庭自愿認罪,辯解稱其不是主犯。
辯護人王某某的辯護意見:一、本案同案犯移送靈丘縣公安局后沁水縣公安局對本案不再有管轄權,而該局繼續對被告人岳某某追逃、偵查、移送起訴等違反規定。(對人民法院審理本案的管轄權沒有異議)二、被告人岳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輔助作用,系從犯,且投案自首、認罪,建議減輕處罰。
經審理查明:2014年5月28日,被告人岳某某伙同馬某某、程某(二人被山西省靈丘縣公安局另案處理)等人受山西東方建銀投資有限公司委托,欲將沁水縣嘉峰鎮潘莊村張某某拖欠購機款的一輛斗山牌300型挖掘機扣回。5月29日凌晨0時許,被告人岳某某伙同馬某某、程某等人駕駛晉L11A55號越野車去到沁水縣鄭莊鎮順世達鑄業有限公司,偷偷將停放于該公司附近的該斗山牌300型挖掘機開走。該公司員工李某某發現后進行阻攔,被告人岳某某等人采取暴力手段,強行將李某某挾持上晉L11A55號越野車,駛離沁水縣去往長治市境內,途中岳某某等人對李某某進行毆打。凌晨3時許,被告人岳某某等人駕車行至長晉高速公路晉城與長治交界路段時,岳某某等人將李某某帶下車,在路邊再次毆打李某某,然后將李某某棄之路邊駕車逃離。
經鑒定,被害人李某某頭面部損傷為輕微傷,胸部損傷為輕傷二級。
案發后,被告岳某某被沁水縣公安局上網追逃,2014年11月14日被告人岳某某自動到沁水縣公安局投案。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
1、書證
(1)沁水縣公安局受案登記表,證明2014年5月29日12時許,沁水縣順世達鑄業有限公司的田某某報案稱,其公司磚廠負責人李某某在當日凌晨發現不明身份人員將其公司的斗山牌300型挖掘機開走,上前阻止過程中被該伙不明身份人員挾持至長治縣,挾持過程中被毆打致傷。
(2)戶籍證明,證明:被告人岳某某的個人基本情況。
(3)關于加強對涉黑涉惡逃犯抓捕工作的通知及“涉惡”在逃人員名單,證明:岳某某因涉嫌非法拘禁案被登記為“涉惡”在逃人員。
(4)在逃人員登記撤銷表、投案登記表,證明:案發后被告人岳某某被沁水縣公安局上網追逃,2014年11月14日岳某某自動到沁水縣公安局刑偵大隊投案。
(5)沁水縣公安局移送案件通知書(回執)、靈丘縣公安局起訴意見書,證明:2014年8月沁水縣公安局將馬某某、程某涉嫌非法拘禁案移送靈丘縣公安局處理,靈丘縣公安局于2014年10月移送審查起訴。
2、證人證言
(1)證人馬某某、程某的證言,證明:2014年5月26日左右,馬某某接受東方建銀公司債權部負責人劉某某委托到沁水扣押拖欠租賃款的挖掘機。5月28日馬某某、程某、岳某某、王某某等人從太原市駕晉L11A55號車到沁水縣。當晚12點左右馬某某等人根據GPS定位系統到現場拖挖掘機,被一男子發現,馬某某和岳某某將該男子拖至車上,在車上岳某某強按該男子頭部,并用手毆打該男子背后。當車輛剛進入長治境內時馬某某等人將該男子強行拖下車進行毆打,并將其手機扔掉,然后將該男子棄之路邊駕車逃離。
(2)證人王某某的證言,證明:2014月5、6月的一天晚上,馬某某雇傭王某某駕駛車輛到沁水縣一加油站附近拖挖掘機。
(3)證人劉某某(山西東方建銀投資有限公司債權部負責人)、張某紅(山西東方建銀投資有限公司晉城分公司負責人)的證言,證明:2012年3月30日張某某從山西東方建銀投資有限公司晉城分公司購買一輛斗山牌300型挖掘機,因張某某未付清購機款,2014年5月27日左右劉某某委托馬某某到沁水拖該挖掘機。
(4)證人張某某(晉城市東信誠工程機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證言,證明:2012年5、6月張某某從晉城斗山公司以分期付款方式購買一輛斗山牌300型挖掘機,至今尚欠款14萬元未付。2014年5月29日凌晨1時30分,田某某給其打電話稱有人將該挖掘機開走,田某某在嘉峰鎮臥虎莊收費站將該挖掘機追回。
(5)證人田某某(順世達鑄業有限公司工程隊負責人)、侯某某(順世達鑄業有限公司工程隊挖掘機司機)、邢某某(晉城市東信誠工程機械有限公司員工)、司某某(晉城市東信誠工程機械有限公司員工)、商某某(晉城市東信誠工程機械有限公司挖掘機司機)的證言,證明:2014年5月29日凌晨0時30分左右,有人到順世達鑄業有限公司工地偷開挖掘機,并將李某某挾持,田某某等人開車在在嘉峰鎮臥虎莊收費站將偷走的挖掘機攔下,但李某某下落不明,手機也打不通。凌晨5時許李某某借別人手機打來電話稱被人綁到長治并被打傷,之后駕車在長治境內一村莊找到李某某,送往醫院治療。被拖走的斗山牌300型挖掘機是張某某的。
(6)證人王某強(經營板車)、李某超(板車司機)的證言,證明:2014年5月28日下午18時30分,王某強接到一個電話,對方說要雇板車到沁水拉挖掘機,雙方商定好價格后,王某強安排司機李某超前去拉挖掘機。當晚李某超駕駛板車行駛至嘉峰收費站附近被攔住。
(7)證人岳某(被告人岳某某的哥哥)的證言,證明:2014年11月14日,岳某陪同其弟岳某某到沁水縣公安局投案。
3、被害人陳述
被害人李某某的陳述,證明:其在順世達鑄業有限公司負責看場。2014年5月29日凌晨0時30分左右,其發現有人到順世達鑄業有限公司的工地偷開一輛斗山牌300型挖掘機,其前去阻攔時被人掐住脖子挾持上一輛越野車駛離現場。在車上其被兩個手持撬棍、改錐的人左右夾著控制在后排座位上,不讓其說話并毆打其臉部,其手機、鑰匙也被拿走。當行至長治市境內時其被四人從車上拖至高速路邊圍著毆打,其右額頭被打傷流血并昏迷,醒來后其發現自己被丟棄在高速公路上。其順著高速公路往回走,走了約一小時后在路邊一村莊其借用他人手機聯系公司人員田某某,公司人員找到其后將其送往醫院治療。
4、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被告人岳某某的供述和辯解,證明:2014年5月的一天晚上,馬某某糾集岳某某、程某等多人到沁水縣某公司扣押欠款挖掘機,被一男子發現,岳某某等人手持木棒將該男子控制,并拖至所駕駛的汽車內逃離現場。在車內岳某某強按該男子頭部,并用改錐戳該男子,用手毆打其面部。馬某某將該男子的手機扔掉。凌晨3時許當車行駛至長治境內時,馬某某讓靠邊停車,馬某某和程某將該男子拖下車按倒在地拳打腳踢,其也踢了幾腳,然后將該男子棄之路邊駕車逃離。2014年11月14日岳某某到沁水縣公安局投案。
5、鑒定意見
山西省沁水縣公安司法鑒定中心(沁)公鑒(法臨)字(2014)0086號法醫學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書,證明:被害人李某某額部有1.7㎝的愈合傷痕,頭面部受傷后出現頭痛、頭暈、意識障礙等神經系統的癥狀和體征,右側第6、7肋骨骨折;被害人李某某頭面部損傷為輕微傷,胸部損傷為輕傷二級。
6、辨認筆錄
證人程某的辯認筆錄,證明:程某對岳某某進行指認的情況。
證明本案事實的上述證據均經當庭查證屬實,證據來源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與被證明的案件事實具有關聯性,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認為,被告人岳某某伙同他人采取暴力手段非法剝奪被害人人身自由,其行為已構成非法拘禁罪。公訴機關沁水縣人民檢察院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公訴機關關于被告人岳某某在非法拘禁他人過程中,毆打被害人,依法應當從重處罰;被告人岳某某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的公訴意見,均與案件事實和法律規定相符,本院予以采納。被告人岳某某及辯護人關于被告人岳某某系從犯的辯解、辯護意見,經查,被告人岳某某雖然不是犯罪行為的組織者,但其積極參與實施犯罪,并對被害人實施了毆打等暴力行為,在共同犯罪并非起次要、輔助作用,不應認定為從犯,故該辯解、辯護意見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納。被告人岳某某當庭自愿認罪,可酌情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岳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14日起至2015年11月13日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晉城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 判 長 吳 鵬
審 判 員 牛大偉
代理審判員 琚珠珠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日
書 記 員 劉 欣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