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鄒刑初字第21號
——山東省鄒平縣人民法院(2015-2-2)
(2015)鄒刑初字第21號
公訴機關山東省鄒平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鄭某。因涉嫌犯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于2014年3月21日被鄒平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8日被取保候審。
辯護人趙以濤、李修蘭,山東東城律師事務所律師。
鄒平縣人民檢察院以鄒檢公刑訴(2014)38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鄭某犯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于2014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鄒平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吳慧蕓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鄭某及其辯護人趙以濤、李修蘭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鄒平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12年2月17日,被告人鄭某以濟南市市中區黨家第一建筑安裝工程公司的名義,承建了鄒平縣青陽鎮會仙社區25號、26號、27號住宅樓工程。同年10月份,被告人鄭某雇傭李某乙、劉某戊在工地上開塔吊,被告人鄭某拖欠李某乙工資6740.5元、拖欠劉某戊工資3000元;2012年底至2013年初,被告人鄭某將會仙社區部分工程以包清工的形式分包給趙某乙,趙某乙帶領二十多名工人施工完畢后被告人鄭某欠趙某乙工人勞動報酬115296元,趙某乙向鄭某索要未果,于2014年1月21日到鄒平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投訴,鄒平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工作人員向鄭某送達鄒人社監令字(2014)第105號責令改正指令書,責令鄭某于2014年1月26日前足額支付趙某乙等工人工資,被告人鄭某逃匿,未支付上述工人勞動報酬。
對上述指控,公訴機關向法庭提供了書證、證人證言、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陳述等證據。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鄭某的行為構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提請本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之一的規定處罰,建議以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判處被告人鄭某有期徒刑六個月至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
被告人鄭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對所舉證據無異議、無辯解意見,請求對其從輕處罰。被告人鄭某的辯護人對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鄭某犯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的罪名和犯罪事實無異議,提出以下辯護意見:1、被告人鄭某歸案后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屬坦白。2、被告人鄭某在公安偵查階段即支付了被害人的勞動報酬,建議對鄭某免予刑事處罰。
經審理查明,2012年2月17日,被告人鄭某利用濟南市市中區黨家第一建筑安裝工程公司的名義,與鄒平縣青陽鎮劉家村民委員會簽訂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承建鄒平縣青陽鎮會仙社區25號、26號、27號住宅樓工程。同年10月份,被告人鄭某雇傭李某乙、劉某戊在工地上開塔吊,直到2012年年底李某乙、劉某戊離開工地,被告人鄭某尚拖欠李某乙工資6740.5元、拖欠劉某戊工資3000元。
2012年底至2013年初,被告人鄭某將會仙社區部分工程以包清工的形式分包給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市區化成鎮蟒螳壩村一組的趙某乙,趙某乙帶領周建民、周世蓉、曾春梅等三十多名工人進行了施工,施工完畢后被告人鄭某尚欠趙某乙工人勞動報酬115296元,趙某乙向鄭某索要未果,向鄒平縣青陽鎮人民政府反映,經青陽鎮人民政府工作人員協調,被告人鄭某于2014年1月4日為趙某乙寫下欠款115296元的欠條,表示一個星期后支付,被告人鄭某到期未予支付并逃匿。2014年1月21日,趙某乙帶人到鄒平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投訴,鄒平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工作人員于當日與鄭某電話通話,告知鄭某前來處理欠薪、以及要下達責令改正通知書事宜,鄭某表示回不來。同年1月23日,鄒平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工作人員到鄭某戶籍地尋找鄭某未果,遂向鄭某的母親李瑞蓮送達鄒人社監令字(2014)第105號責令改正指令書,責令鄭某于2014年1月26日前足額支付趙某乙等人的工資。同年1月24日,趙某乙和一部分農民工再次到青陽鎮人民政府上訪,經青陽鎮人民政府工作人員協調,由青陽鎮劉家村民委員會先行支付趙某乙20000元、支付李某乙2000元。2014年1月27日,鄒平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將案件移送至鄒平縣公安局,經鄒平縣公安局工作人員電話聯系,被告人鄭某仍逃匿以逃避支付工人勞動報酬。
2014年3月20日,山東省聊城市公安局工作人員在聊城市蓋世物流賓館將被告人鄭某抓獲。
2014年6月27日、28日,被告人鄭某委托鄒平縣公安局全額支付欠被害人李某乙、劉某戊、趙某乙等人的勞動報酬。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交,并經法庭質證、認證的下列證據證實:
(一)被害人陳述
1、被害人趙某乙陳述,證實他以包清工的方式承包了被告人鄭某劉家村會仙社區工程,他帶領三十多名工人施工完畢后,鄭某欠他工人工資115296元。經他多次催要,被告人鄭某拒不支付并隱匿行蹤。2013年底,他和工人們找到鄒平縣青陽鎮政府,經青陽鎮政府協調,從劉家村借款25000元,支付給他們20000元。
2、被害人李某乙陳述,證實2012年10月份,被告人鄭某雇傭他在鄒平縣青陽鎮會仙社區的工地上開塔吊。鄭某欠他6740.5元工資,經他多次催要,被告人鄭某拒不支付并隱匿行蹤。2013年春節前,經青陽鎮政府協調,劉家村委給了他2000元工資。
3、被害人劉某戊陳述,證實2012年冬天,被告人鄭某雇傭他在鄒平縣青陽鎮會仙社區的工地上開塔吊。鄭某欠他3000元的工資經他多次催要未支付,他和其他工人一起找到鄒平縣青陽鎮政府,2014年6月鄭某付清了欠他的工資。
(二)證人證言
1、證人王某甲證言,證實她2013年3月以前在鄒平縣青陽鎮鎮政府擔任會計,負責整理青陽鎮劉家村及劉家村會仙社區的賬目。被告人鄭某承包了劉家村社區三棟樓的建設,扣除劉家村村委為鄭某擔保的材料款136161元,會仙社區共給鄭某撥款11926296.29元,都有鄭某簽字的收據。
2、證人張某證言,證實她在鄒平縣青陽鎮政府經管站工作,自2013年9月份擔任鄒平縣陽青鎮會仙社區的會計后,總共為該社區編制了兩本記賬憑證,系7月至11月份的記賬憑證,所有支付鄭某項目部入賬單據共計7626172元,還有一部分單據在王某甲處。
3、證人劉致學證言,他擔任鄒平縣青陽鎮劉家村黨支部書記,鄒平縣青陽鎮會仙社區建設工程從2012年2月份開始施工建設,鄭某經人介紹承包了會仙社區的25、26、27三棟樓進行施工建設,村里共支付給鄭某約1000多萬元的工程款。
4、證人劉某甲證言,證實他是青陽鎮劉家村黨支部委員。在建設會仙社區時負責工程安全進度,村里根據工程進度已經超額支付鄭某工程款。
5、證人劉某乙證言,證實他在青陽鎮劉家村擔任黨支部副書記兼任監督委員會主任,被告人鄭某自2012年4月份左右開始施工建設劉家村會仙社區的25號樓、26號樓、27號樓。村里共支付鄭某工程款11500000元左右,大約占工程款的80%,已超出合同約定的50%。
6、證人劉某丙證言,證實他是鄒平縣青陽鎮劉家村的村民,被告人鄭某在承建鄒平縣青陽鎮劉家村會仙社區工程期間曾向他借過款,村里還通過他的賬戶給鄭某匯過款。
7、證人馬某證言,證實他是鄒平縣青陽鎮政府副鎮長,分管城建及社區工作。2013年10月份,因被告人鄭某拖欠農民工工資,趙某乙等人多次到青陽鎮政府上訪,他代表鎮政府處理農民工工資問題。2014年1月4日,鄭某給趙某乙打了欠110000多元工資的欠條后稱一個星期盡量支付欠款,之后就聯系不上了,他聯系劉家村先行支付25000元,將其中20000元支付給趙某乙,2000元支付給另一名農民工李某乙。
8、證人王某乙證言,證實他在鄒平縣青陽鎮鎮政府的村鎮建設辦公室工作。2013年秋天,趙某乙等人開始到青陽鎮政府上訪,反映鄭某拖欠工資一事,2014年1月4日經政府協調,鄭某與趙某乙等人進行結算并給趙某乙等人寫下欠條,但未支付欠款,公安人員將鄭某抓獲后,他受鄭某委托全額支付了趙某乙等人、李某乙、劉某戊的工資。
9、證人劉某丁證言,他是鄒平縣建設局監理公司工作人員,是鄒平縣青陽鎮會仙社區的現場監理人員。2013年11月,青陽村會同施工單位和他一起對會仙社區進行了驗收,由于有些工程有問題,他們把問題寫在了一個移交手續上,算是施工隊將工程交給村里,不是正式驗收。
10、證人成某證言,證實他在鄒平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工作。2014年1月21日,趙某乙等人到他單位投訴鄭某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后,他電話聯系鄭某來處理問題,鄭某稱和會仙社區未算完賬,本人在東北回不來。2014年1月23日,他到鄭某的戶籍地找鄭某未果,便將責令改正通知書送達鄭某的母親李瑞蓮,并讓李瑞蓮轉告鄭某。2014年1月24日,他又給鄭某打電話仍打不通,2014年1月27日將該案移交鄒平縣公安局。
11、證人孫某甲證言,證實他是濟南市市中區黨家第一建筑安裝工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鄭某借用他公司的資質承包了鄒平縣青陽鎮劉家村會仙社區工工程,會仙社區已經撥付鄭某11000000多元工程款,總工程款是14500000元。
12、證人趙某甲證言,證實他曾給被告人承包的鄒平縣青陽鎮劉家村會仙社區的工程供應過鋼材。貨款有一部分是鄭某直接支付的,有一部分是鄭某給他開具撥款單,他憑撥款單從劉家村委拿的錢。
13、證人孔某證言,證實他以包清工的方式與被告人鄭某簽訂了一份勞務合同,分包了鄒平縣青陽鎮劉家村會仙社區26、27號樓的內墻抹灰全部工程,完工后經過對賬目,鄭某尚欠他116000元。
14、證人李某甲證言,證實他帶領工人為鄭某干內墻抹灰工程,承包方式是包清工,工程結束后鄭某尚欠他168000元。2014年1月,他拿著鄭某簽名的撥款單到劉家村村委拿錢,村里說沒錢讓他去找鄭某要錢。
15、證人孫某乙證言,證實他為鄭某干水電安裝工程,承包方式是包清工,工程結束后鄭某尚欠他45000元。
16、證人魏某證言,證實他為鄭某干主體閣樓的支模板工程,承包方式是包清工,工程結束后鄭某尚欠他工程款69800.65元。2014年1月份,鄭某曾讓他拿著撥款單到劉家村村委要錢,但村委沒支付。
17、證人張同安證言,證實他以包清工的方式承包了被告人鄭某青陽鎮劉家村會仙社區25、26、27號樓的主體工程,鄭某還欠他600000余元的工程款。
18、證人王某丙證言,證實他以包清工的方式承包了被告人鄭某劉家村會仙社區工程的水電安裝工程,鄭某欠他80000余元的工程款,經多次催要,鄭某稱他干的工程不行,不給他錢。
(三)書證
1、案件來源,證實2014年1月27日,鄒平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將被告人鄭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案移交鄒平縣公安局。
2、抓獲經過,證實2014年3月20日晚7點10分左右,聊城市公安局開發區公安分局治安大隊工作人員在聊城市蓋世物流賓館425房間內將被告人鄭某抓獲。
3、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證實被告人鄭某的出生日期、公民身份號碼、戶籍地等身份信息,被告人鄭某犯罪時已達刑事責任年齡。
4、建筑工程勞務承包合同、建筑勞務合作合同,證實被告人鄭某以濟南市市中區黨家第一建筑公司鄒平項目部負責的名義將承建的鄒平縣青陽鎮會仙社區25號、26號、27號住宅樓工程轉包他人的情況。
5、鄒平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書、移送材料,證實2012年2月17日,被告人鄭某以濟南市市中區黨家第一建筑安裝工程公司的名義承包鄒平縣青陽鎮劉家村會仙社區25、26、27號住宅樓工程后將部分工程轉包給趙某乙、明幸學。因拖欠趙某乙、明幸學工程款,2014年1月21日,趙心才、明幸學到鄒平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投訴被告人鄭某。鄒平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立案審查,同年1月23日,鄒平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工作人員向鄭某的母親李瑞蓮送達鄒人社監令字(2014)第105號責令改正指令書,責令鄭某于2014年1月26日前足額支付趙某乙等人的工資。2014年1月27日,鄒平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將案件移送至鄒平縣公安局。
6、青陽鎮劉家村鄭某工程隊賬目,證實鄒平縣青陽鎮劉家村支付鄭某工程款情況。
7、短信息照片,證實鄒平縣公安局工作人員以短信方式通知被告人鄭某到鄒平縣公安局處理其拒不支付勞動報酬一案。
8、調取證據清單、欠條復印,證實鄒平縣公安局工作人員于2014年3月4日從趙某乙處調取欠條一張,內容為鄭某欠趙某乙人工費115296元。
9、中國人民銀行濟南分行協助調查開戶清單、協助查詢財產通知書、房屋情況證明,證實鄒平縣公安局工作人員對被告人鄭某的銀行賬戶、房產等財產狀況進行了查詢。
10、違法犯罪查詢記錄,證實被告人鄭某無違法犯罪記錄。
11、欠條、收條、委托書,證實被告人鄭某欠趙某乙、李某乙、劉某戊的勞動報酬于2014年6月27日、28日付清。
12、辦案說明,證實2014年6月27日,經鄭某同意,通過鄒平縣青陽鎮政府工作人員王某乙支付趙某乙、劉某戊、李某乙三人勞動報酬共計125036.5元。
(四)被告人供述與辯解
被告人鄭某供述其作案的時間、地點、手段等情節與上述證據能相互印證。
以上證據,經當庭質證,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被告人鄭某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數額較大,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為構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予刑罰處罰。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確認。
被告人鄭某歸案后,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可從輕處罰。被告人鄭某在公安偵查階段支付了拖欠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有悔罪表現,宣告緩刑對其居住的社區無重大不良影響,故對其從輕處罰,適用緩刑。鄒平縣人民檢察院建議判處被告人鄭某有期徒刑六個月至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的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采納。被告人鄭某的辯護人關于被告人鄭某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已支付了欠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的辯護意見成立,本院予以采納;其建議對鄭某免予刑事處罰的意見,根據被告人鄭某的犯罪情節、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不符合適用免刑的條件,故該辯護意見,本院不予采納。
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之一、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拒不支付勞動報酬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二條第(二)項、第三條、第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鄭某犯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一萬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山東省濱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七份。
審 判 長 許冬梅
人民陪審員 張建林
人民陪審員 任新民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日
書 記 員 李 萍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