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嵐刑初字第296-1號
——福建省平潭縣人民法院(2015-1-26)
(2014)嵐刑初字第296-1號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王某,男,漢族,1989年10月20日出生,住福建省平潭縣。
被告人張某某,男,漢族,1990年12月3日出生于江西省吉安縣,初中文化,務工,住吉安縣。2014年9月5日因本案被平潭縣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處罰款人民幣五百元。因涉嫌犯故意傷害罪于2014年9月20日被平潭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逮捕。現羈押于平潭縣看守所。
平潭縣人民檢察院以嵐檢公訴刑訴(2014)119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張某某犯故意傷害罪,于2014年1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訴。在訴訟過程中,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王某向本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現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王某于2015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以雙方已就本案民事賠償部分協商解決為由向本院申請撤訴,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王某撤回起訴。
審 判 長 林衛國
人民陪審員 吳誠珍
人民陪審員 施傳強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書 記 員 閆俊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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