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屯民一初字第00070號
——安徽省黃山市屯溪區人民法院(2015-3-16)
(2015)屯民一初字第00070號
原告:張某,女,住安徽省黃山市屯溪區。
委托代理人:李瑜,安徽地平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梁某甲,男,住安徽省黃山市屯溪區。
原告張某訴被告梁某甲離婚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審判員王浩丹適用簡易程序,于2015年1月28日及2月2日兩次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張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瑜、被告梁某甲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張某訴稱:原被告于××××年××月××日在屯溪區民政局登記結婚。××××年××月××日,雙方生育一子,取名梁某乙。婚后不久原告便發現雙方性格差距太大,經常爭吵,原告生育后就與被告分居至今。在分居期間,被告多次毆打原告。原告曾于2014年3月24日起訴至法院要求離婚,屯溪區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22日作出(2014)屯民一初字第00593號民事判決,不予準許雙方離婚。但判決生效后雙方仍無和好可能,夫妻感情已徹底破裂。梁某乙自出生后一直由原告父母幫忙照應,由原告撫養更有利于小孩成長。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請求法院判令:1、原被告離婚;2、婚生子梁某乙由原告撫養,被告每月支付撫養費1000元,梁某乙的醫療費和教育費由雙方按照相關票據各承擔50%;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財產;4、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張某為支持其訴訟請求,在舉證期限內向本院提交以下證據:1、原告身份證復印件,證明原告訴訟主體資格;2、結婚證復印件,證明原被告系夫妻關系;3、房產證復印件,證明原被告在2008年按揭貸款買的房子;4、中國建設銀行個人貸款業務對賬單,證明截止到2014年12月1日尚欠貸款149314.87元;5、(2014)屯民一初字第00593號民事判決書復印件,證明原告曾提起過離婚訴訟;6、個人銀行賬戶查詢,證明被告賬戶余額;7、住房公積金明細,證明被告住房公積金余額。
梁某甲在庭審中辯稱:1、兒子才七周歲,不同意離婚,如果原告堅持要離婚,我只能同意;2、如果原告認為我和兒子是她的累贅,那么我希望把兒子判給我,因為我已經46歲了,不可能再有小孩了,原告每月支付生活費1000元,必要的醫療費和教育費憑票據各承擔一半;3、2010年3月5日,我將婚前的一套房子出售,價格為19.8萬元,該款現金已經直接支付給原告,存入了原告賬戶,這些錢用在家庭開支我認可,不要求分割該款;4、雙方曾經打過架,但都是原告先動手,婚姻期間原告有第三者插足,原告應當承擔破壞家庭的責任。
梁某甲為支持其抗辯理由,向本院提交以下證據:1、個人銀行賬戶查詢,證明原告及兒子賬戶余額;2、住房公積金明細,證明原告住房公積金余額。
對張某提供的證據,梁某甲質證認為:證據1至證據7均無異議。
對梁某甲提交的證據,張某質證認為:證據1、2無異議。
本院認證認為:對張某提供的證據1至證據7被告無異議,本院經審查予以確認。對梁某甲提交的證據1、2原告無異議,本院經審查予以確認。
經審理查明:張某與梁某甲于2002年、2003年左右認識,雙方于××××年××月××日在屯溪區民政局登記結婚,××××年××月××日雙方生育一子,取名梁某乙。梁某乙自出生后由張某父母照顧較多。2008年,梁某甲從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黃山市分行按揭貸款193000元購買了坐落于黃山市屯溪區*小區*幢*室房屋(房地權黃(昱)字第**號)并進行了裝修,張某系該房屋的共有權人,至2014年12月1日,尚有149314.87元銀行按揭貸款未還。雙方婚后購買了餐桌一張、五斗廚一件、兩個凳子、木質沙發一套、格力壁掛空調一臺、格力立式空調一臺、三星壁掛電視機二臺、聯想臺式電腦一臺、滾筒洗衣機一臺、冰箱一臺。庭審中,雙方協商一致認為坐落于黃山市屯溪區*小區苑*幢*/室房屋(含*號柴間)價值65萬元,餐桌一張、五斗廚一件、凳子兩條、木質沙發一套、格力壁掛空調一臺、格力立式空調一臺、三星壁掛電視機兩臺、聯想臺式電腦一臺、滾筒洗衣機一臺、冰箱一臺共價值1萬元。
另查明:至2015年1月28日,張某在中國建設銀行有存款35540.18元,其名下住房公積金余額為158884.21元,梁某甲在中國建設銀行有存款6288.91元,其名下住房公積金余額為103864.31元,梁某乙在中國建設銀行有存款1109.74元。張某與梁某甲年收入為6萬元至8萬元。雙方無共同債權,無其他共同債務。
本院認為:公民有結婚的自由,也有離婚的自由。張某以夫妻感情破裂為由曾向本院提起離婚訴訟,本院判決不予準許后,張某再次向本院提起離婚訴訟,由此可見張某離婚態度堅決,梁某甲在庭審中陳述如果張某堅持要求離婚,其只能同意離婚,結合以上情形,本院認為雙方夫妻感情已破裂,無和好的可能,張某訴請離婚本院予以準許。婚生子梁某乙自出生后由張某父母照顧較多,鑒于其尚年幼,不宜過多地改變其生活環境,隨張某生活更有利于其成長,但梁某甲有權探望梁某乙。就梁某乙的撫養費,張某提出梁某乙隨其生活,梁某甲每月支付生活費1000元,教育費、醫療費憑有效發票雙方各承擔一半,本院結合雙方的收入及本地的生活水平,酌情認定梁某甲每月支付撫養費1000元。對于夫妻共同財產,為便于雙方生活,并結合財產的性質及夫妻共同債務,本院對夫妻共同財產及共同債務處理如下:1、坐落于黃山市屯溪區*小區苑*幢*室房屋(含*號柴間)歸張某所有,該房屋剩余銀行按揭貸款由張某負責歸還;2、餐桌一張、五斗廚一件、凳子兩條、木質沙發一套、格力壁掛空調一臺、格力立式空調一臺、三星壁掛電視機兩臺、聯想臺式電腦一臺、滾筒洗衣機一臺、冰箱一臺張某所有;3、張某在中國建設銀行的存款35540.18元及其名下住房公積金158884.21元歸張某所有;4、梁某甲在中國建設銀行的存款6288.91元及其名下住房公積金103864.31元歸梁某甲所有;5、張某支付梁某甲30萬元。梁某乙在中國建設銀行有存款1109.74元,鑒于該款存于梁某乙名下,且數額較小,該款歸梁某乙所有,本院不予分割。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條第一款、第十七條、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二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7條、第11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百四十八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準許原告張某與被告梁某甲離婚;
二、婚生子梁某乙隨原告張某生活,被告梁某甲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每月15日前支付撫養費1000元至梁某乙年滿十八周歲為止,被告梁某甲有權探望梁某乙;
三、坐落于安徽省黃山市屯溪區*小區*幢*室房屋(含*號柴間)及餐桌一張、五斗廚一件、凳子兩條、木質沙發一套、格力壁掛空調一臺、格力立式空調一臺、三星壁掛電視機兩臺、聯想臺式電腦一臺、滾筒洗衣機一臺、冰箱一臺歸原告張某所有,該房屋剩余銀行按揭貸款由原告張某負責歸還;
四、原告張某在中國建設銀行的存款35540.18元及其名下住房公積金158884.21元歸原告張某所有;
五、被告梁某甲在中國建設銀行的存款6288.91元及其名下住房公積金103864.31元歸被告梁某甲所有;
六、原告張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一次性支付被告梁某甲30萬元;
七、駁回原告張某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00元,減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張某與被告梁某甲各負擔5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黃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代理審判員 王浩丹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六日
書 記 員 江宇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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