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大刑初字第00110號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區人民法院(2015-4-1)
(2014)大刑初字第00110號
公訴機關淮南市大通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魏某,男,1993年5月8日出生于安徽省定遠縣,漢族,初中文化,駕駛員,戶籍地安徽省定遠縣,住本市田家庵區。因本案于2014年6月15日至6月30日被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決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7月8日被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審,同年8月27日被淮南市大通區人民檢察院取保候審,同年9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審。
淮南市大通區人民檢察院以大檢刑訴(2014)9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魏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9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4年12月3日、2015年4月1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淮南市大通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王曉寶、代理檢察員王壇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魏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14年6月15日8時15分許,被告人魏某駕駛皖D×××××福田牌輕型普通貨車,沿334省道由西向東超速行駛至某某派出所門前路段時,因觀察疏忽,撞到在事發路段由北向南通過機動車道的行人朱某某、孔某甲。事發后,魏某撥打了“120”、“122”,在“120”救護車到達現場后,魏某駕車離開現場,交警到達現場后,魏某又駕車返回現場。此次事故導致朱某某現場死亡,孔某甲受傷。經淮南市交通警察支隊大通大隊認定,魏某承擔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
另查明:案發后經淮南市大通區道路交通事故民事賠償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被告人魏某自愿賠付朱某某家屬精神撫慰金、死亡賠償金、喪葬費共計50萬元。審理期間,被告人魏某又自愿在法定賠償項目之外另外補償孔某甲及朱某某女兒孔某乙、丈夫孔某丙5.2萬元,取得了被害方的諒解。
上述事實,被告人魏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接處警情況登記表、受案登記表、受理交通事故案件登記表、“120”電話受理登記單、“122”接警單、歸案經過、戶籍信息、違法犯罪記錄信息查詢結果單、機動車行駛證、駕駛證、貨運駕駛員資格證、出生醫學證明、死亡通知書、道路交通事故尸體檢驗報告、病情證明書、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人民調解協議書、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憑證、諒解書、行政處罰決定書、執行回執、證人孔某乙、代某某、宗某某、孔某丙的證言、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勘查筆錄、鑒定意見書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魏某駕駛機動車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發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負事故全部責任,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應依法懲處。公訴機關起訴書指控罪名成立,依法予以確認。被告人魏某歸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從輕處罰;其能夠賠償被害方經濟損失,又另外對被害方予以補償,取得諒解,酌情對其從輕處罰。
根據被告人魏某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等情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二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魏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李俠軍
審 判 員 段俊峰
人民陪審員 許慶朝
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
書 記 員 王 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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