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響陳民初字第00126號
——江蘇省響水縣人民法院(2015-2-26)
(2015)響陳民初字第00126號
原告于某,居民。
委托代理人林正俄,響水縣陳家港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陳某,居民。
本院在審理原告于某訴被告陳某離婚糾紛一案中,原告于某于2015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的撤訴申請不違反有關法律規定,應予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于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240元,減半收取120元由原告于某負擔。
審判員 趙衛衛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六日
書記員 鄭 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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