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同刑初字第118號
——黑龍江省同江市人民法院(2015-1-4)
(2014)同刑初字第118號
公訴機關黑龍江省同江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王xx,男,漢族,初中文化。2012年7月6日因犯故意傷害罪被黑龍江省同江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2014年10月22日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黑龍江省同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3日被逮捕,F羈押于同江市看守所。
黑龍江省同江市人民檢察院以同檢刑訴(2014)7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xx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4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于當日立案,并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于2015年1月4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黑龍江省同江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陳永春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王xx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13年10月22日10時許,同江市公安局偵查員在檢查中發現同江市寄賣行內有吸食毒品用的冰壺、吸管等物品,經對寄賣行業主王xx尿樣檢測呈陽性。后對其住處進行檢查,查獲甲基苯丙胺(冰毒)22.7克、甲基苯丙胺片劑(俗稱麻古)0.2克。王xx被公安機關當場抓獲。
上述事實,被告人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物證冰毒、冰壺等照片,書證受案登記表、抓捕經過、破案經過、檢查筆錄、檢查照片、證據保全清單、稱重照片、戶籍證明、收繳證明、公安機關辦案說明、同江市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尿樣檢測報告書、佳木斯市公安局刑事技術支隊檢驗報告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xx非法持有毒品數量較大,其行為構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確認。鑒于被告人王xx當庭自愿認罪,依法酌情從輕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七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王xx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0元。
(緩刑考驗期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一次性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龍江省佳木斯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員 張清軍
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
書記員 王明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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