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牡東民初字第48號
——黑龍江省牡丹江市東安區人民法院(2015-1-27)
(2015)牡東民初字第48號
原告聶×,女,1988年12月5日出生,漢族,無職業。
委托代理人張××,男,1965年5月5日出生,漢族,無職業。
被告李×,男,1985年5月31日出生,漢族,無職業。
原告聶×與被告李×離婚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審判員穆海東獨任審判,于2015年1月22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聶×及其委托代理人張××、被告李×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聶×訴稱:2013年8月6日,原、被告在牡丹江市東安區民政局登記結婚,婚后無子女,無任何債權債務,現因原、被告感情確已破裂,故原告聶×起訴至法院,要求與被告李×離婚;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被告李×辯稱:原、被告夫妻感情沒有破裂,不同意離婚。
本案爭議的焦點:原、被告之間的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
審理中原告聶×為支持其主張,向法庭舉證如下:
證據一,結婚證一份。意在證明:原、被告雙方于2013年8月6日登記結婚,雙方系合法夫妻。
被告李×對此份證據沒有異議。
本院認為:此份證據為合法有效的書證,具有證據的客觀真實性,故本院對此份證據予以確認。
證據二,原告聶×與被告母親及案外人馬××的通話錄音資料一份。意在證明:1.李×與馬××涉嫌賭球;2.原、被之間的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且原、被告長期分居。
被告李×對此份證據有異議,認為被告沒有參與賭球,原、被告夫妻感情沒有破裂。
本院認為:此份證據僅為原告與被告母親及案外人馬××的通話錄音,且原告未提供其他證據予以佐證,不能證實原告欲證明的問題,故本院對此份證據不予采信。
證據三,牡丹江市東安區人民法院(2014)東商初字第268號民事裁定書一份。意在證明:原、被告之間夫妻感情確已破裂,被告與案外人馬××進行虛假訴訟。
被告李×對此份證據的形式要件無異議,對原告欲證明的問題有異議,認為被告與馬××不存在虛假訴訟。
本院認為:此份證據為本院作出的準許馬××撤回起訴的民事裁定書,不能證實原告欲證明的問題,故本院對此份證據在本案中不予采信。
被告李×未向法庭提供證據。
根據當事人舉證、質證、法庭調查及本院對上述證據的認證意見,本院確認本案事實如下:
原告聶×與被告李×于2013年8月6日登記結婚,婚后原、被告雙方常因家庭瑣事發生爭吵。
本院認為:原、被告于2013年8月6日登記結婚,原、被告均應珍惜共同建立起的家庭及以往的夫妻感情。原告稱與被告已經分居生活,被告參與賭球,雙方感情破裂,對此原告聶×應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而原告聶×在舉證期限內未向本院提供充分、有效的證據以證實原、被告雙方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且被告亦不同意離婚,故本院對原告要求與被告離婚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聶×要求與被告李×離婚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300元,減半收取人民幣150元,由原告聶×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黑龍江省牡丹江市中級人民法院。
代理審判員 穆海東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七日
書 記 員 朱 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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