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平民初字第6892號
——北京市平谷區人民法院(2015-1-4)
(2014)平民初字第6892號
原告張×,男,1984年12月26日出生。
被告賈×,女,1984年6月12日出生。
本院受理原告張×訴被告賈×離婚糾紛一案后,被告賈×在提交答辯狀期間對案件管轄權提出異議,認為該案件應由北京市昌平區人民法院管轄。
本院認為: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因被告賈×的經常居住地為住北京市昌平區昌平鎮北環里×號樓×層××號,故本院對該案無管轄權,被告賈×的管轄權異議成立,本案應移送北京市昌平區人民法院管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第三十六條、第一百二十七條之規定,裁定如下:
被告賈×的管轄權異議成立,本案移送北京市昌平區人民法院管轄。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及副本,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上訴于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
代理審判員 毛 蕾
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
書 記 員 何學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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