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嘉平刑初字第1021號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2015-1-9)
(2014)嘉平刑初字第1021號
公訴機關平湖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蔣某,務工。因本案,于2014年8月26日被平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依法逮捕。現羈押于平湖市看守所。
指定辯護人曹志剛,浙江東港律師事務所律師。
平湖市人民檢察院以平檢公訴刑訴(2014)177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蔣某犯詐騙罪,于2014年12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同日受理,并依法適用普通程序,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平湖市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顧駿、姚樂萍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蔣某及指定辯護人曹志剛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平湖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蔣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手段,騙取他人現金174000元,屬數額巨大,應當以詐騙罪共同犯罪追究刑事責任。
為證實指控的犯罪事實,公訴機關當庭提供了被告人供述、同伙供述、被害人陳述、辨認筆錄、銀行卡交易記錄、取款錄像及照片、同伙刑事判決書、情況說明、抓獲經過、身份證明等證據,訴請本院予以懲處。
被告人蔣某辯稱其不認識潘杰光,也沒有幫他取過錢。
被告人蔣某的辯護人認為: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蔣某犯詐騙罪的證據不足。
經審理查明:
2013年7月下旬的一天,潘杰光(已判決)通過波士頓留學生qq聊天群獲取王勸馡的qq號碼,并通過發送木馬病毒獲取了王勸馡的qq密碼。7月25日下午,潘杰光利用王勸馡本人qq下線之際,登入王勸馡的qq,冒充王勸馡與其母親張某聊天,并以大學老師弟弟急需用錢為由,騙取被害人張某現金244000元。被告人蔣某在明知潘杰光詐騙所得的情況下,仍幫助其通過銀行atm機領走現金174000元,并從中獲利。
上述事實,有下列經庭審舉證、質證的證據證實:
(1)被害人張某陳述證實:2013年7月25日其被騙244000元的情況。
(2)同伙潘杰光供述證實:2013年6、7月份的時候,其在廣西賓陽縣新橋鎮老蔣村蔣守園的三弟家工作,其在qq群搜索功能里搜到了個波士頓留學生群,后跟一個qq名叫“愛”的人聊天,讓對方點擊其發的鏈接,其在后臺獲取了對方的qq密碼,后登錄對方的qq,冒充對方與她的媽媽聊天,并以大學老師弟弟急需用錢為由,讓她媽媽匯30000美元到指定的賬戶,后來她媽媽就分二次匯了244000元人民幣,第一次匯了174000元,第二次匯了70000元。其騙錢,“二哥”在電腦旁邊都看見的。第一次的174000元,其叫“二哥”去銀行取出的,并給了他15%的傭金,即26000元。
(3)同伙潘杰光辨認筆錄證實:幫助其取錢的“二哥”就是被告人蔣某。
(4)銀行卡交易記錄證實:銀行卡取款的情況。
(5)取款視頻及取款人員照片證實:被告人蔣某取款的情況。
(6)同伙潘杰光的刑事判決書證實:同伙潘杰光因犯詐騙罪,于2013年12月17日被本院判處有期徒行五年二個月,并處罰金100000元。
(7)抓獲經過證實:被告人蔣某被抓獲的情況。
(8)身份證明證實:被告人蔣某及本案有關人員的身份情況。
對于被告人蔣某提出的不認識潘杰光,沒有幫潘杰光取過錢的辯解及辯護人提出的指控蔣某犯詐騙罪證據不足的辯護意見,經開庭審理查明,被告人蔣某參與詐騙,并實施了取錢的行為,由同伙潘杰光的供述、取錢視頻及照片證實,足以認定,被告人蔣某對此提出的辯解及辯護人提出的蔣某犯詐騙罪證據不足的辯護意見不予采納。
綜上,本案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蔣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手段,騙取他人現金174000元,屬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系共同犯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應予支持。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蔣某起次要作用,系從犯,依法應當減輕處罰。為懲治犯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蔣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八個月,并處罰金30000元(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26起至2017年4月25日止;罰金款限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二、責令被告人蔣某連帶賠償被害人張躍娟的損失17400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嘉興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李登峰
人民陪審員 金 蘭
人民陪審員 徐正明
二〇一五年一月九日
書 記 員 沈琳琳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