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溫泰刑初字第83號
——浙江省泰順縣人民法院(2014-6-17)
(2014)溫泰刑初字第83號
公訴機關浙江省泰順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黃某。2002年4月29日,因非法行醫被泰順縣衛生局行政罰款2500元;2002年12月26日,因非法行醫被泰順縣衛生局行政罰款2000元;2008年3月11日,因非法行醫被泰順縣衛生局行政罰款4000元;2008年8月27日,因非法行醫被泰順縣衛生局行政罰款1000元。因涉嫌犯非法行醫罪,于2014年1月10日被取保候審。
泰順縣人民檢察院以泰檢刑訴(2014)105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黃某犯非法行醫罪,于2014年4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泰順縣人民檢察院代理檢察員汪洋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黃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
2002年至2008年期間,被告人黃某在未取得醫生資格證書及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情況下,擅自在泰順縣雅陽鎮埠下村何厝底18號開設診所并從事醫療活動,且因此被泰順縣衛生局行政處罰四次。2013年9月17日,黃某再次在其開設的診所內為他人診治時,被泰順縣衛生局執法人員當場查獲。2014年1月10日,被告人黃某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
上述事實,被告人黃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證人鐘某、何某、包雪愛等人的證言;現場筆錄及照片;處方箋;行政處罰決定書;到案經過等有關情況說明;被告人黃某及相關人員戶籍證明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黃某在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情況下非法行醫,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行醫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黃某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系自首。鑒于被告人黃某具有自首情節,且在庭審時能自愿認罪,具有悔罪表現,依法予以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根據被告人黃某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一款和第三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黃某犯非法行醫罪,判處拘役五個月,緩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董夫國
人民陪審員 陳旭東
人民陪審員 胡向東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七日
書 記 員 趙微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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