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甬慈刑初字第1811號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2014-12-19)
(2014)甬慈刑初字第1811號
公訴機關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鄒某。2013年9月因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擅自執業被慈溪市衛生局行政罰款人民幣八千元。現因涉嫌犯銷售假藥罪于2014年9月16日到案,同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依法逮捕。現羈押于慈溪市看守所。
辯護人蔣高明。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檢察院以慈檢公訴刑訴(2014)251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鄒某犯銷售假藥罪,于2014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訴,并建議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本院于同月24日立案,經審理,認為本案不宜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于2014年12月3日轉為普通程序,并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朱軍路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鄒某及辯護人蔣高明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檢察院指控:
2014年4月至9月16日,被告人鄒某在慈溪市周巷鎮花墻門社區振工路租房內,非法進行診療活動,并將注射劑藥品更換英文標簽冒充進口藥品進行銷售,從中非法謀利。2014年9月16日,慈溪市衛生局對上述被告人鄒某的租房進行檢查,當場查獲貼有英文標簽的注射劑藥品,經認定,上述藥品應按假藥論處。
到案后,被告人鄒某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
公訴機關為證明以上事實,向本院提交了相應證據。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鄒某銷售假藥,其行為已構成銷售假藥罪。被告人鄒某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提請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定,予以判處。
被告人鄒某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均無異議。
辯護人蔣高明對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鄒某犯銷售假藥罪的犯罪事實和罪名均無異議,其辯護:被告人鄒某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沒有造成他人人身傷害,系初犯、偶犯,懇請法庭對被告人鄒某從輕處罰。
經審理查明:
2014年4月至9月16日,被告人鄒某在慈溪市周巷鎮花墻門社區振工路租房內,在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情況下擅自開展診療活動,并將先鋒5號、先鋒6號等注射劑藥品貼上英文標簽后冒充進口藥品進行銷售,銷售金額合計人民幣4000余元,從中非法牟利。2014年9月16日,慈溪市衛生局工作人員對被告人鄒某的租房進行檢查時,當場查扣貼有“ceruroxime”標簽的注射劑8支、貼有“roferon-a”標簽的注射劑10支、貼有“606medochemieltd”標簽的注射劑3瓶、貼有“tariavidvial”標簽的注射劑6瓶、貼有“netromycin”標簽的注射劑5瓶等物。經慈溪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認定,涉案被查扣的“ceruroxime”、“roferon-a”、“606medochemieltd”、“tariavidvial”、“netromycin”均無藥品批準文號或進口藥品注冊證書,為必須批準而未經批準生產、進口的藥品,按假藥論處。
被告人鄒某到案后,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
上述事實,由公訴機關提交并經庭審質證、本院確認的下列證據予以證明:
1.現場檢查筆錄及現場照片、證據先行登記保存決定書及物品清單,證明:慈溪市衛生局衛生執法人員對慈溪市周巷鎮花墻門社區振工路35號12弄出租房現場檢查、查獲“ceruroxime”8支、“roferon-a”10支、“606medochemieltd”3瓶、“tariavidvial”6瓶、“netromycin”5瓶等物的情況,在檢查中,被告人鄒某不能出示《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及醫生執業資格相關證書。
2.扣押物品清單及照片,證明:公安民警對“ceruroxime”8支、“roferon-a”10支、“606medochemieltd”3瓶、“tariavidvial”6瓶、“netromycin”5瓶等物進行扣押的情況。
3.慈溪市衛生局執法文書、案件移送書,證明:被告人鄒某涉嫌犯銷售假藥罪,慈溪市衛生局將該案移送慈溪市公安局。
4.慈溪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認定書,證明:經慈溪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認定,被查扣的“ceruroxime”、“roferon-a”、“606medochemieltd”、“tariavidvial”、“netromycin”均無藥品批準文號或進口藥品注冊證書,為必須批準而未經批準生產、進口的藥品,按假藥論處。
5.慈溪市衛生局行政處罰決定書,證明:2013年9月,被告人鄒某因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擅自執業被慈溪市衛生局行政罰款人民幣八千元。
6.到案經過,證明:被告人鄒某的到案情況。
7.身份信息,證明:被告人鄒某的身份情況。
8.被告人鄒某的供述,供認:2001年開始,其在慈溪市周巷鎮振工路給人治療性病,其沒有醫生職業資格證書,也沒有醫療機構職業許可證。2013年8月份或者9月份,其被慈溪市衛生局檢查過一次,就停業了一段時間,2014年4月份,其又開始開店了。其給人看病,主要使用板藍根、苯甲酸、地米、撲爾敏、小羅霉素、先鋒6號、先鋒5號、紅霉素、慶大3號。其給人看病時,如果病人得的是淋病,其就用針筒注射慶大2號,不起作用就再注射小羅霉素,如果病人得的是梅毒,其就注射先鋒5號或者先鋒6號,如果得的是梅毒,其就注射紅霉素和地米,一般也會給病人加點板藍根。其把先鋒5號、先鋒6號、慶大3號、紅霉素的外包裝換成英文字母標簽,顯得檔次高點,讓病人以為是進口藥品,其可以多賺錢。英文標簽是其從一個外地人那里買的,其不認識英文字母,根本不知道標簽上寫的是什么,其在先鋒5號上貼的是“tariavidvial”,在小號先鋒6號上貼的是“606medochemieltd”,在大號先鋒6號上貼的是“netromycin”,在慶大3號上貼的是“roferon-a”,在紅霉素上貼的是“ceruroxime”。其店內平均每星期一個病人,一般每個病人三個療程,每個療程就打一針,一般三十四十元,三個療程一般向病人收取100余元,銷售金額合計人民幣4000余元。
本院認為,被告人鄒某銷售假藥,其行為已構成銷售假藥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鄒某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從輕處罰。被查扣的涉案假藥等物,依法予以沒收。辯護人蔣高明請求對被告人鄒某從輕處罰的相關合理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采納。違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繳。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鄒某犯銷售假藥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八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16日起至2015年5月15日止。并處的罰金限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一個月內繳納本院。)
二、被告人鄒某的違法所得人民幣四千元,予以追繳,上繳國庫;被查扣的注射劑“ceruroxime”八支、“roferon-a”十支、“606medochemieltd”三瓶、“tariavidvial”六瓶、“netromycin”五瓶等物,予以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胡 益 平
審 判 員 楊 健
人民陪審員 華 麗 萍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書 記 員 謝玲玲(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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