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浦行初字第259號
——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2013-11-20)
(2013)浦行初字第259號
原告A。
原告B。
委托代理人A。
原告C。
被告上海市浦東新區老港鎮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夏天雄。
委托代理人蔣明輝。
委托代理人王建國。
原告A、B、C訴被告上海市浦東新區老港鎮人民政府要求確認強拆行為違法并賠償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經審查于2013年10月29日立案受理。在審理過程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當事人有權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處分自己的訴訟權利。現原告申請撤訴,確系其真實意思表示,經審查并無不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一條之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A、B、C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50元(原告已預繳),減半收取25元,由原告A、B、C共同負擔。
審 判 長 胡玉麟
代理審判員 劉媛媛
人民陪審員 沈慧蕓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
書 記 員 杜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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