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臨民初字第02939號
——陜西省渭南市臨渭區人民法院(2014-1-2)
渭南市臨渭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書
(2013)臨民初字第02939號
原告趙某某,男,1951年9月13日出生,漢族,住臨渭區憑信鄉廟合村四組,農民。
被告姚某某,男,37歲,漢族,住臨渭區吝店鎮養石村二組,農民。
原告趙某某與被告姚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依法進行了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趙某某訴稱,2011年2月8日,被告姚青峰經原告之手從廟合村三組、四組、六組共九戶以每元月息一分二厘利息借貸人民幣433070元,一年期限到期不能歸還,被告和原告協商出外打工還款,先后歸還25000元,尚欠408070元,之后再未歸還,故原告訴至法院要求被告歸還貸款本息。
本院認為,原告趙某某起訴要求被告姚某某歸還借款,但本案中,原告趙某某只是被告姚某某與他人借款的經手人,并不是出借人,原告趙某某與被告姚某某并無直接借貸關系,主體不適格。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39條之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原告趙某某的起訴。
案件受理費7421元,不予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渭南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張鵬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日
書記員 劉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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