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麗蓮刑初字第378號
——浙江省麗水市蓮都區人民法院(2014-6-13)
浙江省麗水市蓮都區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決 書
(2014)麗蓮刑初字第378號
公訴機關麗水市蓮都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李某甲。因涉嫌開設賭場犯罪,于2013年11月5日被取保候審,同年6月13日被逮捕。現羈押于麗水市看守所。
被告人李某乙。因涉嫌開設賭場犯罪,于2013年10月15日被監視居住,2014年4月14日被取保候審。
被告人蔣某。因涉嫌開設賭場犯罪,于2014年3月17日被取保候審。
麗水市蓮都區人民檢察院以麗蓮檢刑訴(2014)121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蔣某犯開設賭場罪,于2014年5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麗水市蓮都區人民檢察院依法指派檢察員鐘時劍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蔣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13年9月下旬至10月14日期間,被告人李某甲在麗水市蓮都區銀場新村、管后村、長崗背村、呂布坑村等地開設賭場,召集周某、陳某甲、吳某等人在其賭場內進行賭博,從中抽頭獲利共計人民幣17400元。被告人李某乙、蔣某受被告人李某甲雇傭,在上述賭場中從事抽頭、放哨等工作,被告人李某甲每天支付給兩人各300元工資。至案發時止,被告人李某乙共領取工資人民幣6000元,被告人蔣某共領取工資人民幣5400元。該賭場于2013年10月14日被查獲,現場查獲賭資人民幣159900元。案發后,被告人蔣某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歸案后,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蔣某分別退贓人民幣6000元、6000元、5400元。2014年5月5日,被告人李某甲協助公安機關抓獲其他犯罪嫌疑人。
上述事實,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蔣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均無異議,且有公訴機關提供并經庭審質證的下列證據予以證實:1、戶籍證明,證明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蔣某的身份情況;2、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蔣某的供述和辯解,證明被告人李某乙、蔣某受被告人李某甲雇傭,在被告人李某甲開設的賭場內抽頭、放哨,并獲得報酬及被告人蔣某自動投案的事實;3、證人王某、周某、賴某甲、賴某乙、黃某、陳某甲、吳某、朱某、陳某乙、程某、金某等人的證言,證明其各自在被告人李某甲開設的賭場內賭博的事實;4、辨認筆錄,證明各被告人之間及各被告人與證人之間的相互辨認情況;5、檢查筆錄,證明偵查機關對被告人開設的賭場進行檢查,并扣押賭資的事實;6、現場指認筆錄及照片,證明案發現場的狀況;7、收繳物品清單、扣押決定書,證明2013年10月14日,公安機關在被告人開設的賭場內共收繳賭資159900元。歸案后,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蔣某分別退贓6000元、6000元、5400元的事實;8、抓獲經過、歸案經過,證明各被告人的歸案情況;9、行政處罰決定書,證明2013年10月14日,在被告人開設于蓮都區銀場新村內的參賭人員被公安機關行政處罰的事實;10、立功材料,證明被告人李某甲協助公安機關抓獲其他犯罪嫌疑人,具有立功表現的事實。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甲以營利為目的,開設賭場,聚眾賭博,并從中抽頭獲利,被告人李某乙、蔣某明知他人開設賭場而予以幫助,其行為均已構成開設賭場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應按照其參與的全部犯罪事實予以處罰。被告人李某乙、蔣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從犯;被告人李某甲歸案后協助公安機關抓獲一名犯罪嫌疑人,具有立功表現;被告人蔣某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當庭自愿認罪。綜上情節,對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蔣某予以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一、三款、第六十八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條、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甲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0元(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13日起至2015年2月12日止);
二、被告人李某乙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拘役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8000元(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三、被告人蔣某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拘役五個月,緩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7000元(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四、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蔣某的違法所得,予以追繳,上交國庫。
上述款項限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麗水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 判 長 林旭紅
人民陪審員 黃士祥
人民陪審員 宋旭霞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三日
書 記 員 魏小云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