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麗蓮刑初字第698號
——浙江省麗水市蓮都區人民法院(2013-12-17)
浙江省麗水市蓮都區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3)麗蓮刑初字第698號
公訴機關麗水市蓮都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厲某。因本案,于 2013 年 11 月 6 日 被取保候審。
指定辯護人金志勇,麗水市蓮都區法律援助中心律師。
麗水市蓮都區人民檢察院以麗蓮檢刑訴( 2013 ) 663 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厲某犯盜竊罪,于 2013 年 12 月 11 日 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麗水市蓮都區人民檢察院依法指派檢察員徐志和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厲某及其指定辯護人金志勇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 1 、 2013 年 9 月 26 日 2 時許,被告人厲某伙同吳某某(在逃)到麗水市蓮都區接官亭二區××幢××號樓下,由被告人厲某負責望風,吳某某去偷電動自行車,將被害人何××停放在此的一輛綠駒牌電動自行車(價值人民幣 1630 元)盜走。該車現已追歸被害人,被告人厲某賠償被害人何××電動自行車損耗費人民幣 400 元。
2 、 2013 年 9 月 26 日 4 時許,被告人厲某伙同吳某某到麗水市蓮都區大洋路與人民路路口的中國工商銀行門口,由被告人厲某負責望風,吳某某去偷電動自行車,將被害人梁××停放在此的一輛“林肯”牌電動自行車(價值人民幣 1490 元)盜走。
被告人厲某的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構成盜竊罪,犯罪時未滿十八周歲。提請依法判處。
另查明,案發后,被告人厲某的親屬積極賠償被害人梁××的經濟損失人民幣 1490 元。
上述事實,被告人厲某及其指定辯護人在開庭審理過程中均無異議,且有公訴機關提供并經庭審質證的下列證據: 1 、戶籍證明; 2 、被告人厲某的供述; 3 、被害人何××、梁××的陳述; 4 、現場指認筆錄及照片、現場勘驗檢查記錄及照片、被告人厲某的辨認筆錄; 5 、價格鑒定結論書; 6 、扣押決定書及照片; 7 、接受證據材料清單; 8 、購車證明、購車收據發票復印件; 9 、發還清單; 10 、抓獲經過; 11 、賠付損失情況說明及收條等證實,證據確實充分,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厲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厲某犯罪時未滿十八周歲,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且當庭自愿認罪,其家屬積極賠償被害人的經濟損失,依法從輕處罰。故對其指定辯護人提出被告人厲某犯罪時未滿十八周歲,認罪態度好,建議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采納。鑒于被告人厲某系未成年人,犯罪情節較輕,可以免予刑事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厲某犯盜竊罪,免予刑事處罰。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麗水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 判 員 李 建 平
二 0 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
本件與原本核對無異
書 記 員 何 一 芳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