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麗蓮碧民初字第50號
——浙江省麗水市蓮都區人民法院 (2013-7-11)
麗水市蓮都區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 2013 )麗蓮碧民初字第 50 號
原告:陳 ×× 。
委托代理人(特別授權):雷 ×× 、葉甲。
被告:魏 ×× 。
被告:中國 ×× 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麗水市花園路 ×× 號。組織機構代碼證: 74984601-6 。
訴訟代表人:葉乙。
委托代理人(特別授權):黃 ×× 。
原告陳 ×× 為與被告魏 ×× 、中國 ×× 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太平洋 ×× 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于 2013 年 4 月 23 日向本院起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審判員王瑋獨任審判,于 2013 年 5 月 10 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陳 ×× 及其委托代理人雷 ×× 、葉甲、被告魏 ×× 、被告太平洋 ×× 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黃 ×× 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陳 ×× 訴稱: 2012 年 11 月 28 日 11 時 20 分許,被告魏 ×× 駕駛其兄弟魏勝所有的浙 K ××××× 號車在麗水市 ×× 都區 ×× 魏村村口路段與原告陳 ×× 駕駛的電動三輪車發生碰撞,造成原告受傷、兩車損壞的交通事故。后經交警部門作出事故認定,被告魏 ×× 對該起事故負全部責任,原告陳 ×× 無責任。另經查明,該肇事車輛在太平洋 ×× 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及第三者責任險。此次交通事故給原告造成醫療費等各項損失共計 130343.12 元。被告魏 ×× 已支付 3050.8 元。本案在訴訟過程中,原告陳 ×× 要求增加醫療費 501.37 元,同時將訴訟請求中誤工費、護理費的計算標準降低為 97.89 元/天,將訴訟請求的賠償數額變更為 125869.74 元。綜上,原告陳 ×× 請求判令:一、被告太平洋 ×× 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賠償原告各項損失 66756.45 元;二、判令被告魏 ×× 賠償原告經濟損失 59113.29 元,并由被告太平洋 ×× 公司在第三者責任險范圍內應承擔的部分直接向原告支付保險金。
被告魏 ×× 答辯稱:原告的訴稱都是事實的,請求也是真實的,我沒有什么意見。
被告太平洋 ×× 公司答辯稱:一、對事故發生的真實性及交警部門的事故認定沒有異議。二、本案被告太平洋 ×× 公司認為第三者責任險不應當在本案中一并審理,因為保險公司與魏 ×× 沒有形成法律關系。三、本案原告的后續治療費沒有實際發生,應在實際發生時另行主張;原告的年齡已滿 62 周歲,對誤工費不應支持;誤工費和護理費的標準也沒有相應依據;交通費根據麗水的審判實踐應為 10 元/天;車輛修理費只有一張發票,沒有經過保險公司的估價,缺乏事實和法律的依據;鑒定費、訴訟費不屬于保險公司的理賠范圍。
經審理本院認定: 2012 年 11 月 28 日 11 時 20 分許,被告魏 ×× 駕駛其兄弟魏勝所有的浙 K ××××× 號車在麗水市 ×× 都區 ×× 魏村村口路段與原告陳 ×× 駕駛的電動三輪車發生碰撞,造成原告受傷、兩車損壞的交通事故。后經交警部門作出事故認定,被告魏 ×× 對該起事故負全部責任,原告陳 ×× 無責任。事故發生前,原告陳 ×× 一直在村里以蔬菜種植為業。原告陳 ×× 因此次交通事故共住院 90 天,護理的天數為 90 天,誤工天數 120 天,拆除內固定需費用 5000 元,拆除內固定之后應休息 15 天,造成的損失共計人民幣 123732.14 元。被告魏 ×× 已支付 3050.8 元。另外,被告魏 ×× 駕駛的浙 K ××××× 號車在被告太平洋 ×× 公司投保了交強險 122000 元,第三者責任險 300000 元(不計免賠)。
本院認定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合理損失有:醫療費 59733.29 元,住院伙食補助費 2700 元( 30 元/天 ×90 天),后續治療費 5000 元,誤工費 13215.15 元( 97.89 元/天 ×135 天),護理費 8810.1 元( 97.89 元/天 ×90 天),殘疾賠償金 26193.6 元( 14552 元/年 ×18 年 ×10% ),精神損害撫慰金 3000 元,交通費 900 元( 10 元/天 ×90 天),電動車修理費 2300 元,施救費 200 元,鑒定費 1680 元。上述合計人民幣 123732.14 元。被告魏 ×× 已賠付原告 3050.8 元。
本院認定上述事實并據以采信的證據有:原告陳 ×× 公某身份證復印件、被告魏 ×× 的身份證復印件、駕駛證復印件、行駛證復印件、企業基本信息、組織機構代碼證、保險單、交通事故認定書、門診病歷、出院記錄、醫療費發票、用藥清單、司法鑒定意見書、車輛修理費發票、施救費發票、交通費發票、鑒定費發票、證明、農民技術資格證書、駕駛證、行駛證、營業執照、資格證書、證人證言及當事人的庭審陳述。
本院認為:交警部門對本起事故作出的責任認定,被告魏 ×× 負事故全部責任,原告陳 ×× 無責任,其認定準確,本院予以采信。浙 K ××××× 號轎車在被告太平洋 ×× 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商業險,被告太平洋 ×× 公司首先應在交強險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不足部分由太平洋 ×× 公司在商業三者險范圍內代為賠償,再不足部分由被告魏 ×× 自行承擔。被告太平洋 ×× 公司抗辯稱第三者責任險不應該在本案中一并審理,本院認為根據相關的司法解釋,當事人請求將承保商業三者險的保險公司列為共同被告的,應予準許,故對該抗辯本院不予采納。被告太平洋 ×× 公司抗辯稱后續治療費沒有實際產生,不應支持,本院認為原告已提供證據證明后續治療費是必然發生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一并要求賠償,故對該抗辯本院不予采納。被告太平洋 ×× 公司抗辯稱原告已經滿 62 周歲,主張誤工費沒有依據,本院認為,原告已經提供證據證明確因交通事故致其收入減少,故對該抗辯本院不予采納。被告太平洋 ×× 公司主張交通費應按住院每天 10 元的標準計算,本院認為該主張符合法律規定,予以采納。被告太平洋 ×× 公司抗辯稱原告主張車輛修理費沒有證據支持,本院認為,原告主張的該筆費用有事故認定書及修理費發票予以佐證,可以認定車輛發生維修的事實,故對該抗辯本院不予采納。被告太平洋 ×× 公司主張應核減不合理部分的醫療費,但未提供相應證據支持,本院不予采納。被告太平洋 ×× 公司抗辯稱鑒定費不應由其承擔,本院認為該抗辯符合法律規定,予以采納。原告在法庭辯論終結前增加了醫療費 501.37 元,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持。綜上,對原告陳 ×× 訴訟請求的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四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第二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八條、第九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因交通事故造成原告陳 ×× 的損失共計 123732.14 元,由被告中國 ×× 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中心支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 64118.85 元,余額 59613.29 元由被告中國 ×× 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中心支公司在第三者責任商業保險限額內賠償 57933.29 元,由被告魏 ×× 賠償 1680 元,上述款項應扣除被告魏 ×× 已墊付的 3050.8 元,上述款項限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
二、駁回原告陳 ×× 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 1050 元,減半收取 525 元,由被告魏 ×× 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浙江省麗水市中級人民法院。
代理審判員 王 瑋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一日
本件與原本核對無異
代書 記員 洪凱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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